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419号
申请人:江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6月28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申请人反映其于2022年3月28日在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设立的天猫店铺“某旗舰店”支付19.31元购买了“水杨酸面膜”(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件。被举报人销售页面宣称涉案产品“买1发7”“一天祛痘两天消印”“爆款祛痘产品薇娅强力推荐”。下单后申请人仅收到2包涉案产品,使用后也并未达到“一天祛痘两天消印”的效果,被举报人未经授权使用薇娅头像,申请人据此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
2022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现场笔录显示:现场无涉案产品,用笔记本电脑搜索被举报人天猫店铺,显示有商品标题为“水杨酸面膜收缩毛孔清洁祛痘淡化去黑头涂抹式泥膜正品刷”,平台广告宣称“一天祛痘两天消印”并附有“爆款祛痘产品 薇娅强力推荐”及薇娅头像等内容。同日,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其在销售涉案产品期间(2022年2月27日至6月27日),确有在平台广告中宣传“一天祛痘两天消印”,该广告是虚假广告,同时表示涉案产品并未获得薇娅推荐。截至2022年6月27日,涉案产品共售出30袋。申请人购买的涉案产品由被举报人销售,被举报人表示愿意退款退货,不同意申请人的赔偿诉求。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及涉案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备查。2022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被申请人根据其核查情况,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停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6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理由为: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人进行改正,涉案产品已下架,鉴于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8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重新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本府于2022年8月9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2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再次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在售,未发现涉案广告宣传。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并非都是“买1发7”,可能因员工发货时未仔细核对造成,被举报人表示同意补足7包。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经查,被举报人确有在其网店销售页面发布“一天祛痘两天消印”的广告,被举报人亦承认该广告为虚假广告。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其违法行为。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将其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已履行其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