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442号
申请人:杨某坤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8月11日作出的《关于杨某坤举报、投诉情况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8月11日作出的《关于杨某坤举报、投诉情况的答复》;追究被申请人办案人员涉嫌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过错;依法赔偿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产生的费用34元人民币。
申请人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和请求向申请人手机号137****6922开通“4G套餐流量清零功能产品”(以下简称涉案功能产品),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对被举报人伪造合同、强制交易的行为责令整改和处罚,构成行政不作为;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却将申请举报移送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处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后,发表补充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举报线索移送给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方式、函号、邮寄单号,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向申请人提供《延期申请书》,无证据证明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的事实,程序违法。行政复议答复材料中主张“申请人自愿与被举报人订立涉案功能产品合同”与《关于杨某坤举报、投诉情况的答复》中认定的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线索进行处理,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电信资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将举报线索移送有关部门,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调查认为申请人自愿与被举报人订立合同。申请人手机号137****6922确于2015年9月26日开通了涉案功能产品,该业务是被举报人在系统上针对所有不符合“流量当月不清零服务”享受条件的客户的标识,属于基础电信业务,不减损客户利益,与申请人主张被举报人存在伪造合同或业务条款的情形不符。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18日,申请人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反映被举报人于2015年9月26日擅自为申请人号码137****6922开通了涉案功能产品,导致申请人截至举报之日无法使用被举报人提供的4G网络服务,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存在伪造合同、强制交易违法行为,要求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后该举报转送至被申请人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已办业务中包括涉案功能产品,资费0元。
2022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检查。2022年8月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委托代理人潘某华询问调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主要经营移动通信业务、IP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等。被举报人自2015年10月1日起,为按流量计费的手机月套餐客户推出套餐内剩余流量当月不清零服务,为与此前已开通非按月计费流量套餐等服务的客户进行区分,被申请人为后述客户统一设置了涉案功能产品的标识,该设置不影响客户号码使用。申请人号码137****6922使用动感地带20元GPRS不限量月套餐,不享受流量当月不清零服务,故被举报人于2015年9月15日将该号码开通涉案功能产品业务。关于申请人反映无法使用被举报人提供的4G网络服务,是因为申请人号码使用的无限量套餐业务合同签署于2G时代,合同约定该不限量套餐仅含2/3G流量,因2/3G流量套餐与4G流量套餐不可并存,申请人如需使用4G流量,需先行取消2/3G流量,再办理4G流量套餐。
2022年8月8日,被申请人延长线索核查时间。2022年8月11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决定不予立案,并作出《关于杨某坤举报、投诉情况的答复》,告知在核查中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伪造合同或业务条款的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有关被举报人未经用户申请或同意擅自开通涉案功能产品业务的线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移送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邮寄申请人,并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发出《线索移送函》。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坤举报、投诉情况的答复》,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8月23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经营企业的投诉举报有权处理。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设置涉案功能产品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被申请人调查后亦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伪造合同或业务条款的情况,决定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申请人反映的强制交易情况,由于涉案功能产品涉及基础电信业务,并非被申请人职责管辖范围,无法在职责范围内保护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举报线索移送有权部门处理,本府予以认可。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将移送方式、函号、邮寄单号告知申请人存在不当,因现有法律法规未对移送后告知行为作具体形式上的要求,故本府认为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7月18日收到申请人举报线索,8月8日延长线索核查时间,8月11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向其提供《延期申请书》,不能证明将线索核查时间依法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的事实,本府认为延期审批属被申请人内部程序,并无向申请人提供审批材料的义务。
关于申请人提出追究被申请人办案人员涉嫌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过错,因不属行政复议审查范围,本府不予审查。关于申请人提出依法赔偿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产生的费用34元人民币的复议请求,因该费用为其他主体收取的必要费用,属于提交申请所需的合理支出,并非因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而受损,故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杨某坤举报、投诉情况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坤举报、投诉情况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