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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1〕265号

发表时间:2022-12-18 10:44:09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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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1〕265号

  申请人:王某华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彬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5日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5日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养老金计算有误,实发金额不足。申请人任职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由于遇上疫情及社保系统升级,退休养老金直至7月才核定发放。申请人于2020年11月曾进行了社保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缴,之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实际缴费指数和、基础养老金等调整。

  广州银行于2006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对单位员工进行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个人计缴基数采数错误,导致要对这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基数进行差额补缴。经单位通知,申请人于2020年11月个人补缴了34172.80元。

  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5日再次核定申请人养老金,在申请人项被申请人咨询和手工核算后,发现《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中“实际缴费指数和”数值,在2006年7月至2009年6月以及2010年7月至2015年7月差额补缴部分的补缴年限指数均采用2019年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导致“实际缴费指数和”数值存在异议。

  2006年7月至2009年6月以及2010年7月至2015年7月养老保险费差额补缴部分的补缴年限指数,按照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附件2“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第二点第四项规定的计算公式“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查,上述规定计算公式针对的是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而申请人2006年7月至2009年6月以及2010年7月至2015年7月已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情形,原单位为申请人办理的仅为养老保险基数差额补缴,对于差额补缴部分的补缴年限的指数,不应适用上述公式进行计算。

  根据96号文附件2“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第二点“新办法基础养老金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第五项“本人实际缴费工资的指数计算”规定,申请人的“实际缴费指数和”应为542.6624,与2021年9月5日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中“实际缴费指数和(E)”480.6194,相差62.043。换算至基础养老金部分就少算约200元。

  社保系统于2020年4月省市合并升级,合并前退休人员核发的补缴部分养老金明显较多。在目前退休政策没变,仅因社保系统升级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不同导致存在差额的情况下,希望被申请人予以纠正。如被申请人认为目前的计算取值方法是正确的,请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经查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门户系统:王某华(即申请人),女,1971年4月6日出生。1995年6月至2021年4月,申请人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淘金支行、广州分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1年1月,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办理了2006年7月至2015年7月的养老保险差额补缴。

  申请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311个月,2021年4月暂停缴费,2021年5月办理了月定期养老待遇申领(退休待遇)。

  二、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符合相关规定

  96号文附件2“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第二点“新办法基础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第四项规定,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此处的“应参保未参保期间”不仅包括未参保缴费期间,也包括应足额参保缴费而未足额参保缴费期间,例如,2006年7月申请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应为4088,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时以1692的基数为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应足额参保缴费而未足额参保缴费情形,适用上述规定。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差额补缴的时间为2021年1月,所对应的“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月平均工资”应为201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86元。

  需要说明的是,差额补缴属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费的情形,此举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事后补缴的方式补足社会保险费,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积累和健康发展,不宜鼓励和倡导。

  在月定期养老待遇办理过程中,需对正常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和补缴的养老保险缴费分别计算指数。被申请人在计算申请人差额补基数部分的缴费指数时,以201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86元作为“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符合96号文的规定。

  另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3号),全省实行统一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集中信息系统、统一激励约束机制,在现有的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门户系统运行机制下,被申请人无法变更差额补缴基数部分的指数运算原则。

  综上所述,申请人核定的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误。本案与天河府行复〔2021〕138号高度相似,目前被申请人已就天河府行复〔2021〕138号案涉及的基本养老金核算方法向上请示,目前暂未有明确处理意见下达,特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延期审理本案。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1971年4月6日出生,其自1995年6月至2021年4月连续购买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311个月,2021年4月暂停缴费。期间,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为申请人办理了2006年7月至2015年7月的养老保险差额补缴,缴费类型为“差额补基数”。2021年5月,申请人办理月定期养老待遇申领。

  经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月缴费基数为2396元;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月缴费基数为2568元;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月缴费基数为1920元;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月缴费基数为201元;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期间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月缴费基数为5477元;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月缴费基数为5863元;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月缴费基数为6252元;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月缴费基数为4788元;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月缴费基数为3936元;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月缴费基数为7320元。

  根据96号文附件2“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第二点第四项规定,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为“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对于申请人在上述期间的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补缴年限指数,被申请人按上述公式计算,其中“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86元进行计算。经核定,申请人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补缴年限指数为0.3201;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补缴年限指数为0.343;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补缴年限指数为0.2565;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补缴年限指数为0.0269;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期间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补缴年限指数为0.7316;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补缴年限指数为0.7832;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补缴年限指数为0.8352;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补缴年限指数为0.6396;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补缴年限指数为0.5258;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补缴年限指数为0.9778。2021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基本养老金核定结果,核定申请人实际缴费指数和为480.6194,基本养老金为3729.97元。

  2021年10月14日,申请人打印了其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后因对基本养老金核定结果不服,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12月16日决定对本案中止审查,后于2022年11月14日决定恢复审查。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本地区金融机构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人员和金融机构代办人员培训和监督考核工作(地级以上市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天河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天河区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核定与支付,有权对天河区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进行核定。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2006年7月至2015年7月的养老保险差额补缴部分的补缴年限指数是否按照96号文附件2“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第二点第四项规定的计算公式“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查,上述规定计算公式针对的是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申请人2006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情形,其工作单位为申请人办理的仅为养老保险基数差额补缴,对于该差额补缴部分的补缴年限的指数,不应适用上述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基本养老金的核定结果适用依据错误。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结果,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重新对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核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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