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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464号

发表时间:2023-01-06 11:28:41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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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464号

  申请人:陈某军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郭华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7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2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认为,第一,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不存在嫖娼行为,且被申请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嫖娼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嫖娼是错误的。第二,被申请人的执法程序错误。申请人在笔录中明确享受的是正规按摩服务,且转账记录亦标明为按摩服务费,进行辨认时也并未辨认出对方。被申请人在没有根据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前提下进行认定,属于程序违法。因此,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

  2022年7月21日17时许,申请人与杜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梦某酒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后被抓获。经审讯,申请人对嫖娼的违法行为拒不供认,但有卖淫人员杜某明确指证为申请人提供卖淫服务,且有微信转账记录相印证。鉴于此,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件过程中,依法受理案件、履行传唤、询问、通知家属等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充分保障了申请人应有的权利。鉴于申请人通过手淫的方式进行嫖娼,且系初犯,违法情节较轻,符合《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中关于嫖娼行为情节较轻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线索查获申请人涉嫌嫖娼,并将涉案申请人和杜某带回派出所询问调查。杜某接受询问调查时称:2022年7月21日下午15时许,其入住广州市天河区梦某公寓后,申请人便敲门进来。申请人向其转账了500元嫖资后直接脱衣服开始洗澡,洗完澡出来便开始跟其调情,抚摸其乳房,不久后申请人便硬起来了,其帮申请人撸了两分钟左右,便帮申请人戴好避孕套,但还没插入其身体,申请人就直接射了,之后申请人洗完澡离开。同时,杜某被要求辨认,辨认出申请人为案件当事人。

  2022年7月22日,申请人经口头传唤至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其在微信上联系到有正常按摩服务,便前往广州市天河区梦某公寓,因看到开门女子觉得不满意,进门后聊了一会并加了微信后离开,在楼下准备打车时被抓。根据申请人的手机支付截图显示,其承认在2022年7月21日在梦某公寓支付过按摩费500元。同时,申请人被要求辨认,申请人称当时灯光昏暗,无法辨认。

  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认定申请人有嫖娼的行为,于2022年7月22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9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复议机构于2022年9月9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对其辖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有管辖权,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杜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了向申请人提供卖淫服务的过程,并对卖淫时间、地点、对象、经过均作了较为详细的陈述,同时也辨认出申请人为其卖淫的对象。同时,申请人亦向杜某支付了500元费用,与杜某在接受询问中提及的500元嫖娼费能相互印证存在嫖娼支付行为。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构成嫖娼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经受案、调查、处罚告知等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处罚,鉴于申请人通过手淫的方式进行嫖娼,且系初犯,违法情节较轻,符合《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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