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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475号

发表时间:2023-01-01 15:43:24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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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475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确认其未依法处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以挂号信方式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1份举报投诉信,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投诉举报材料移送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作出《关于王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因广州某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中止调查,不采纳申请人其他诉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其作为投诉举报人,与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被投诉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不证明其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被申请人的处理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属于行政处罚,对于企业同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由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据此可知被申请人并未对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违法。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等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涉案投诉举报后决定受理,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依法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履行法定职责。后经核实,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且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对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并作出《关于王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上述处理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关于申请人主张被投诉举报人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及发布违法广告应由被申请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主体并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认定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2年8月2日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投诉事项终止调解,于2022年8月4日作出《关于王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于2022年8月7日邮寄送达至申请人,以上处理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符合奖励条件,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请求

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反映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被申请人经核查后决定不予立案。因此,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奖励条件,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请求。

五、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并无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调查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与举报。申请人反映其使用的手机号码180****2315于2021年8月16日收到10694103****9030发来的商业广告短信息,具体内容为:“【御剑青云志】您获得本服内第一个内鬼土豪号,只需花光扶持!每天6发648,领号xuz0.cn/3ERYsw80?05Er谨防泄漏退订回T”。经查询,10694103****9030的使用人为被投诉举报人。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未经允许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确认被投诉举报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奖励申请人举报行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申请人12315元。

202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登记住所物业管理方广州某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出具《场地证明》,载明被投诉举报人不在上述地址办公。2022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8月3日,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2022年8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王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同时因找不到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核查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决定中止调查。2022年8月7日,《关于王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邮寄送达至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于2022年9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开展调查,查明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据此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对投诉事项终止调解但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王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中,仅告知对举报事项中止调解,未告知不予立案决定,且对投诉事项终止调解的理由,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答复理由并不一致。被申请人未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其行政行为存在不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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