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485号
申请人:谭某荣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侯利荣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程序违法,依据不足,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涉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未履行法定程序,未通知申请人,程序明显违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足
广州市创某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某公司)由申请人参与成立,并根据创某公司委托长期实际持有创某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等资料。对于本次工商变更,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J某均知晓,具体工商变更事宜由代理公司全权办理,申请人并未参与,不存在造假行为。
三、申请人曾实际出资并以创某公司名义购房两套
2019年8月,房屋中介向申请人推荐房屋两套,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号1523房和1524房,总建筑面积200.3709平方米,总房款为6311127元,由申请人和J某共同出资购买,其中申请人实际出资3930000元,J某实际出资2381117元。前述房屋登记在创某公司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易资料均由申请人保管。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恳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欧宝娱乐官网关于天河区首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事项调整目录的公告》(穗天府规〔2019〕2号)、《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办公室 欧宝娱乐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天文规〔2019〕2号),被申请人负责天河辖区内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具有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程序合法
2021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及证据,反映创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备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申诉受理回执》并及时开展调查。2022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拟决定撤销《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1、《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2。2022年6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创某公司邮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均被拒收,未有效送达。2022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创某公司的《举行听证申请书》。2022年7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创某公司撤回听证的申请。2022年8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2022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创某公司邮寄送达上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和创某公司于8月24日完成签收。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不存在撤销事由
根据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广州市创某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调查情况的复函》、对谭某荣的《询问笔录》,被申请人认定创某公司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并取得《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1、《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2。基于前述事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四十条第二款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1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人的申请材料,反映创某公司2020年11月16日提交虚假材料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将法定代表人由J某改为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事项予以受理。
2022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核准虚假登记注册的函》,将创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相关资料转交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2022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将创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共45天。公示期间,被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广州市创某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调查情况的复函》,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创某公司提交的用于2020年11月16日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材料中,股东决定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创某公司法人股东印章均是伪造。
2022年5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拟决定撤销《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1、《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2。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送达广州市创某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的公告》(穗天行审公告〔2022〕711号),并于次日在欧宝娱乐官网官网公告。公告期间,被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2022年6月2日,被申请人向创某公司、申请人等邮寄送达《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均被拒收、未有效送达。2022年6月2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现场签收《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
2022年6月27日,创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举行听证申请书》,申请人未在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2022年7月5日,创某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J某。2022年7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创某公司的《确认函》,明确不申请听证,撤回原来的听证申请。
2022年8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撤销《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1、《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2。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送达广州市创某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告》,并于次日在欧宝娱乐官网官网公告。2022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创某公司邮寄送达《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9月15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及《欧宝娱乐官网关于天河区首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事项调整目录的公告》(穗天府规〔2019〕2号)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有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人提交的关于创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材料后,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创某公司2020年11月16日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虚假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
程序上,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人提交的线索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被申请人将创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被申请人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并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最终于2022年6月23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和创某公司。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通知其拟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利,本府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的调查处理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