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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507号

发表时间:2023-01-12 17:45:05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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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507号


申请人:孙某童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8月17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申请人反映其于2022年7月2日在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设立的淘宝店铺支付196元购买了“畅敏益生菌粉固体饮料”(以下简称涉案产品)2盒。签收后,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页面标注涉案产品“适用年龄:新生-12岁”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6号)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据此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举报人,向其发放奖励,并要求被举报人予以赔偿。

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未见标注适用年龄。涉案产品销售页面产品参数中,“适用年龄”一栏确有标注“新生-12岁”,被申请人已责令被举报人进行整改。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成品检验报告书》,载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8日的涉案产品各检测项目均符合企业标准Q/HHW0041S-2019的规定。

2022年8月1日,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已对涉案产品作下架处理,已为申请人办理退货退款,但拒绝申请人的赔偿请求。

2022年8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涉案产品外包装未见有适用于儿童、孕妇等宣传,被举报人表示相关宣传仅出现在其网店处。关于申请人的赔偿诉求,由于被举报人表示拒绝,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认为被申请人仅要求被举报人进行整改、未对其进行处罚涉嫌失职渎职,于2022年9月1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调查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本府于9月23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6号)第四项规定: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来看,其仅是对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作出处理不服。

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展开调查,查明被举报人确有在涉案产品销售页面宣传涉案产品适用年龄为新生-12岁,遂责令被举报人进行整改。被举报人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将涉案产品下架。被申请人将上述处理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已履行其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是否作出处理、作出何种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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