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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509号

发表时间:2023-01-24 17:46:57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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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509号


申请人:肖某锋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反映其于2022年2月13日在广州市天河区珠吉某乐商行(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抖音平台设立的“某乐商行”支付19.76元购买“某兰烟酰胺焕亮精华液”(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一件,签收后,发现涉案产品成分中含有苯乙基间苯二酚,《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1〕100号)规定对普通化妆品备案配方中添加了苯乙基间苯二酚的产品及其备案人应予以处罚。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申请人发现涉案产品备案信息已注销,据此认为涉案产品非法添加苯乙基间苯二酚,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并奖励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事项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要求被举报人退货退款并赔偿申请人因投诉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022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收到举报材料告知书》和《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已收到其举报材料,并决定受理其投诉事项,上述告知书于4月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2年4月15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线索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实地经营。该物业管理方某众创空间有限公司出具《不在场证明》,载明被举报人已搬离上述地址,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线索移送函》,将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函告抖音平台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请其督促抖音平台采取措施制止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由于未找到被举报人,无法核实申请人举报所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作出《关于肖某锋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情况。上述回复于2022年5月5日通过EMS邮寄申请人。截至本案审查期间,该邮件仍处于待取件状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本府于9月24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经核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根据举报线索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实地经营,遂将被举报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由于未找到被举报人,无法进一步核实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作出《关于肖某锋举报事项的回复》,将上述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向申请人邮寄了上述回复,已履行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故对于申请人的主张,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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