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525号
申请人:强某达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19日作出的《关于强某达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送本府办理,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强某达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违法并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以挂号信方式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广州市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未经消费者允许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查处。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规定转送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关于强某达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并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回复称涉案投诉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有职责调查和处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被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申请人与被举报人素不相识,并未同意被举报人可以向申请人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被举报人涉嫌侵犯消费者隐私权。
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不仅仅违反《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没有问题,被申请人不能因其他部门有管辖权就推脱给其他部门。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职责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被申请人经核查认定,被举报人向申请人183****6491的手机号码发送的内容为:“【医疗保险】再次通知:您的6491账号重疾保障已到达!不验证自动作废,点击yli.cn/yr80j1确认!回N取关”的短信息,属于商业性短信息。申请人认为其受到被举报人商业性短信息侵扰的,可以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中心12321举报。鉴于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投诉事项不予受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明确建议申请人向举报中心12321举报。同时,申请人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奖励条件,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请求。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送的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决定对涉案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对涉案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并作出《关于强某达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将上述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建议申请人向12321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四、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并无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是基于对被举报人发送的涉案短信息这一客观事实的主观推测,但并未提供相应投诉举报线索,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依法对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对申请人未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送的投诉举报线索。申请人投诉举报称:2022年7月27日,其使用的手机号码183****6491收到106946052500****7179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具体内容为:“【医疗保险】再次通知:您的6491账户重疾保障已到达!不验证自动作废,点击y1i.cn/jr80j1确认!回N取关”。经查询,106946052500****7179的使用人为被举报人。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未经允许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行为侵犯其人格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举报人,向申请人发放举报奖励,责令被举报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申请人20000元。
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遂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及《关于强某达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涉案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建议申请人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投诉举报。对于申请人要求给予举报奖励的意见,被申请人不予采纳。对涉案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上述回复于2022年9月2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强某达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于2022年10月8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送的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事实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中心举报。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五)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被举报人未经其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侵犯其隐私权。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投诉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遂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对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强某达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对被举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为履职调查。本府认为,首先,被举报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向用户发送商业短信息的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其次,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举报人之间存在消费关系。涉案投诉举报中并无被申请人在职责范围内可保护的消费者权益,被申请人亦无法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保护申请人个人信息的义务,故对申请人的主张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强某达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