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481号
申请人:朱某雄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2022年8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对广州无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某公司)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或扫描件。2022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
被申请人依职权对无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公开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向申请人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答复。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粤府办〔2021〕1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款、《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执法公示。因此,被申请人适用《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司制作的《关于协同开展重点案件查办的通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内部的日常工作函件,该通知仅仅提出要求“不得擅自对外宣传”,并没有明确不得依申请对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并不是为了宣传,而是为了学习研究之需要,与该通知的内容并不冲突。被申请人错误认定向申请人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属于“擅自对外宣传”显属不当。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修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代言人的有关行为纳入调整的范围,并分别要对有关广告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多年以来一直比较关注有关的动态,亦在不断研究有关内容,尤其是有关的典型案例。申请人申请获得所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客观内在需要,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应予纠正。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申请公开处罚决定作出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性质为地方规范性文件,其制定过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广东省实际。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案行政处罚行为属于《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执法”的概念范畴。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相关后续系列案件正调查处理中。后续系列案主体权益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三方合法权益”。本案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显然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原意相符。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收到申请后,依法核查,并于2022年8月30日决定不予公开并在当日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公开处罚决定的处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影响政府信息是否为“应当公开”信息的性质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政府信息的信息分为两类,一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属性与信息公开的方式为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并无必然联系。现本复议是由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公开而未履行公开义务,故申请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请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所需的政府信息描述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对广州无某公司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2022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广告司《关于协同开展重点案件查办的通知》明确要求“未经总局广告监管司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宣传”,且公示可能会危及后续系列案件的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暂不予公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2年9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另经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接到上级转办有关无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线索。后经调查查明无某公司通过与有关涉案主体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约定利用景甜等7名影视体育明星进行代言以及赞助综艺节目等方式宣传该公司的产品。因无某公司及景甜在上述过程中涉嫌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查明事实后,对无某公司及景甜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除无某公司及景甜以外的其他涉案主体的违法行为,由其他涉案主体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第十五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信息。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制作涉案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具有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无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含有对景甜等7名影视体育明星以及相关综艺节目涉嫌违法情形的调查以及事实认定的相关细节内容,目前除景甜外的其他涉案主体的涉嫌违法情形正由涉案主体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如被申请人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公众公开其对无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能会对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涉案主体涉嫌违法情形的查处造成影响,且国家市场总局在移送案件线索时也提出“未经总局广告监管司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宣传”的要求,故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上级部门的要求,决定不予公开涉案政府信息,并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公开决定,并说明理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