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497号
申请人:吴某红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郭华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公开申请人提出的梁某炬办理户口身份提交的资料和常住人口户口登记卡。
申请人称:
办理户口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能,查验梁某炬办理户口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此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且履职过程必须接受公民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相关规定,户籍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特定领域业务信息,且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在南三巷*号宅基地和房屋权属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参与分配的权利被梁某炬无底线地侵犯,申请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合法的,也是对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行使监督权。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存在本末倒置,且直接或间接地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未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反倒是第三方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2016年4月为梁某炬办理户口时存在重大瑕疵,却拒绝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有推卸责任之嫌。
被申请人并未说明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法规依据,也未具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申请人认为自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区分处理的情形,被申请人应当公开申请中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被申请人不加区分直接答复不予公开的依据不足。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2022年8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所需信息的描述为“申请公开梁某炬,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启明大街南三巷*号的2016年4月11日办理身份证资料与常住人员户口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的规定,户籍信息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对于此类业务查询,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2022年8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并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8月24日通过申请人指定的方式进行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为“申请公开梁某炬,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启明大街南三巷*号的2016年4月11日办理身份证资料与常住人员户口卡”,指定提供政府信息的方式为电子邮件,指定获取方式为网上获取。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户籍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决定不予公开。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不予公开决定答复申请人。该答复书于2022年8月24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书面通知,本府复议机构于2022年9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补正材料。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梁某炬2016年4月11日办理身份证资料与常住人员户口卡”属于户籍人员信息范畴,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如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或告知其他办理途径。但是,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仅告知决定不予公开,未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或是否有其他办理途径,其答复内容存在不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