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506号
申请人:陆某华
申请人:吴某霞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刘宏海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8月23日作出的《关于陆某华、吴某霞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8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提出信访事项,具体内容为反映林和村村委拒绝公开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集体资产处置协议,同时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天誉花园一期19000平方米、天誉花园二期5000平方米、明林大厦7393.13平方米三处物业是什么时候签订置换协议的?置换依据是什么?用于置换的林和大厦所在地块本来就是林和村的地块,广州天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房地产公司)是怎么得来的?如果是天河区林和润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和润某公司)与天某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分配而来的,要求公开合作开发协议。2.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显示,村集体资产信息应当公开,但林和村没有公布任何申请查阅信息的手机验证码方式、方法和程序,希望被申请人责令林和村委公布申请查阅农村集体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的程序,可用于查询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引导村民查阅村集体资产信息。
经被申请人核实,天誉花园一期、二期、明林大厦与“天伦大酒店”(林和大厦)进行面积置换的相关信息已由林和润某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经济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
2022年8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陆某华、吴某霞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将天誉花园一期、二期、明林大厦与“天伦大酒店”(林和大厦)进行资产置换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同时告知申请人查阅相关资产信息的途径以及救济渠道。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陆某华、吴某霞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形式向被申请人反映林和村村委拒绝公开集体资产处置协议。申请人虽然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但是从其的信访事项具体内容来看,申请人实际上是向被申请人了解林和村将天誉花园一期、二期、明林大厦与“天伦大酒店”(林和大厦)进行资产置换的具体情况,以及了解通过农村集体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查阅相关资产信息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经被申请人核查,天誉花园一期、二期、明林大厦与“天伦大酒店”(林和大厦)进行面积置换的相关信息已由林和润某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经济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被申请人已履行对辖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信息公开的监管职责,同时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陆某华、吴某霞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将上述集体物业进行置换的有关情况向申请人进行说明,同时将查阅上述信息的途径和救济渠道告知申请人,已对申请人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和指引。该答复书实际上是对申请人信访事项作出告知和说明,答复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人主张不服该答复内容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