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537号
申请人:赵某玮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0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天猫商城内广州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设的专营店购买了一套奔驰车标,买到后发现质量粗糙,随后电话联系奔驰商标持有人,被告知从未授权这家公司生产和销售此款产品,此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申请人随即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登记住所检查。经核查,被举报人在注册地址经营。经调解,商家同意投诉人退款诉求,涉事订单已于2022年9月21日退款成功。现场未发现涉事商家违法经营行为的客观证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十八条规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理由为:被举报人未对申请人完全退货退款,订单金额1024元,但退款金额仅为896元,被申请人在未联系申请人的情况下,私自对被举报人单方面说辞进行了确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未客观公正的进行案件调查,未对被举报人涉案违法情况依法认定,也未联系申请人将手上保留的产品证据进行鉴定,就违法认定为无客观证据。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不立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请复议机构对此依法公正判定,从速审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在被举报人经营的专营店购买了一套奔驰立标,到货后发现质量粗糙且属于侵权假冒产品,要求被申请人对此立案查处,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2022年9月22日,根据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注册登记住所进行检查。经检查被举报人销售网站,申请人于2022年9月17日向被举报人申请退款,退款描述为“不喜欢,只留一个1024-128单价=896”,被举报人于2022年9月21日同意了申请人的退款申请。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对涉案产品进行了下架清仓处理。
由于被举报人在被申请人检查前发现问题并下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决定不予立案处理,并于当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核查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进行检查。经查,被举报人已根据申请人要求作退款处理,被举报人已将涉案产品下架清仓。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充分、公平、全面履职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7日收到举报材料,并于2022年9月2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相关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另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亦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申请人未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不具有任何经济或人身上的利益。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调查的法定职责,并告知了申请人调查结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1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在被举报人经营的天猫商城专营店购买了一套奔驰立标,买到后发现产品质量粗糙。申请人拨打了奔驰品牌持有人的电话进行询问,被告知其从未生产经营和委托授权任何人生产经营过此产品,申请人认为其买到的产品是侵权假冒产品,申请人希望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被举报人在平台的违法经营行为所涉及的平台或平台所在地市监管机构的部分移交相应函件进行通告,告知平台或平台所在地市监管部门及时依法对被举报人违法销售行为予以制止,责令被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对申请人认为的被举报人可能涉及的异地经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注销,并将调查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202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进行检查。经核查,涉案奔驰立标已下架并停止售卖。被举报人的销售网站显示,申请人于2022年9月17日向被举报人申请退款,退款描述为“不喜欢,只留一个1024-128单价=896”,被举报人于2022年9月21日同意了申请人的退款申请。同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称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已对相关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并退还了9个奔驰立标货款896元。
2022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显示不予立案,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答复申请人称:经核查,被举报人在注册地址经营,经调解,被举报人同意申请人退款诉求,涉事订单已于2022年9月21日退款成功,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违法经营的客观证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3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0月13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3月24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时,虽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售卖奔驰立标的行为,但被举报人提交的《情况说明》证实,被举报人之前曾售卖过奔驰立标。而被举报人之前的售卖行为,是否属于申请人举报的售卖侵权假冒产品,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并未进一步查实。综上,被申请人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经营的客观证据为由,对申请人举报线索不予立案,属事实认定不清。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对申请人举报事项重新进行处理和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机关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