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专栏

天河府行复〔2022〕565号

发表时间:2023-02-18 10:40:04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A+ A+ A+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565号


申请人:张某东

被申请人:欧宝娱乐官网员村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新街7号之三首层

法定代表人:林晓刚  职务: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反映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号大院天井及楼栋西偏南空地涉嫌违章搭建问题未依法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建设线索进行查处。

申请人称:

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号大院(以下简称“涉案楼栋”)西南方大树下原为公众休闲娱乐区域。2019年12月1日申请人发现该区域搭起了大棚,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叶某明说是物业搭建,但申请人认为,铁棚主要用作包括叶某明母亲在内的几个老人打麻将,闲聊。叶某明及其母等人涉嫌挪用电梯管理费搭建违法建筑,是典型的以权谋私,且铁棚严重影响小区美观和环境。申请人多次投诉,但被申请人一直未拆除违法建筑,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的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接投诉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10月11日先后到现场检查,并约谈楼宇加装电梯筹备小组的业主代表,据业主代表反映,该楼宇的电梯为2015年年底开始筹备并报建,由于场地受限,无法将电梯建于楼宇内,故每层均需设置廊桥连接楼宇,报建加装电梯规划内含有天井上方雨棚,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签名确认(包含申请人在内)。电梯建成投入使用后,每逢下雨天雨水沿着加建电梯的连廊流入到电梯井道,若流入电梯井内可能导致电源短路等问题,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对整栋楼宇的出行人员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顾及于此,业主代表在征得整栋楼大部分业主的同意下,在原有雨棚的基础上向外延长,让覆盖面更大,有效阻挡雨水的撇入,保护电梯的安全运行,确保楼宇出行人员搭乘电梯的安全。该楼宇西侧走廊未封闭,暴雨天气有大量的雨水撇入楼道,导致楼道有雨水可能引发老年人滑倒事故发生,借鉴着天井雨棚发挥的巨大作用,征得整栋楼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在楼宇入口正上方加建了雨棚,有效地防止了因为雨水飘入楼道可能造成滑倒的意外。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作相关调查,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二、被申请人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无柱雨棚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内容,无柱雨棚不计算建筑面积,且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该案行政复议前被申请人已对上述搭建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三、被申请人对员村西街*号大院一楼简易棚用做保留,符合规定

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11日针对该简易棚进行现场走访核实:员村西街*号大院为原广州某厂职工宿舍,小区内大部分居民均为某厂退休职工。该处简易棚为职工宿舍自带配套设施使用,主要用于小区居民停放非机动车辆及小区内长者、群众短暂性歇息之用,且对当事人的权益未产生实质影响。2022年10月14日,该小区物业管理处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关于“员村西街*号单元门前搭建铁棚”的情况说明》,称该简易棚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一、二条,区域群众(业主、物业使用人)民主共治、共享的生活交流融汇的规定。

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申请人为天河区员村西街*号大院业主,其自2021年始,多次通过网上信访途径向被申请人反映涉案楼栋天井及涉案楼栋西偏南空地涉嫌违章搭建雨棚等问题。

2022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前往涉案楼栋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涉案楼栋西偏南空地搭建了简易结构铁棚,搭建面积40平方米,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搭建。涉案楼栋电梯天井两侧搭建雨棚,雨棚四周无立柱支撑,雨棚共8平方米。据被申请人现场了解,天井两侧的雨棚已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但现有雨棚是在报批划定的尺寸标准上向外延伸了2米,西偏南空地上搭建的铁棚没有报批手续,被申请人现场督促小区物业对没有相关报批手续的铁棚进行整改并现场拍照取证。2022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再次前往涉案楼栋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原西偏南空地上搭建的铁棚部分已被改造,功能从停放单车变为了退休职工休闲娱乐。10月14日,小区物业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员村西街*号单元前搭建铁棚”的情况说明》,称涉案楼栋西偏南空地上搭建的铁棚是职工宿舍的自带配套设施。

关于申请人举报的涉案楼栋及其西偏南空地存在违法建设的线索,被申请人曾于2021年12月23日通过《关于张某东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告知申请人,称涉案楼栋现场未发现新增及在建的搭建行为,关于涉案楼栋西偏南空地上搭建的铁棚,经了解,该棚由小区物业搭建,主要用于居民停放非机动车及小区老年人休闲娱乐之用,已投入使用多年,被申请人将继续加强巡查、监管。2022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关于张某东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再次对申请人进行答复,但该答复中未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建设的问题进行回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反映的涉案楼栋天井及楼栋西偏南空地涉嫌违章搭建问题未依法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信箱、电子邮箱和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受理、做好登记,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有明确投诉、举报人的,在受理投诉、举报后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束后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附件目录第434项规定: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系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调整由各镇街道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楼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具有对违法建设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等途径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涉案楼栋天井及楼栋西偏南空地涉嫌违章搭建问题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对涉案楼栋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作出《关于张某东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将处理过程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一定的处理职责,但被申请人始终未向申请人明确告知涉案楼栋天井及楼栋西偏南空地搭建的铁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结论性意见,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期限,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关闭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