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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578号

发表时间:2023-02-18 14:56:27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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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578号


申请人:贾某宝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3日作出的《关于贾某宝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贾某宝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涉案投诉举报事项限期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2022年9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广州巍某等未审核广告内容、发送违法广告、侵害个人信息权、危害网络安全等投诉举报履职申请1》等材料,被申请人于10月13日以涉案举报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未就涉案投诉明确告知是否受理,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奖励申请、政务公开和执法公开申请作出相应处理,更未依法对广州巍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发布虚假广告和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权等行为履行监管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被申请人未就投诉事项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构成不完全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等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仅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经同意发送、发布违法、虚假广告的行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亦具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违法广告不制止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本案中,被举报人未在短信中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且申请人未购买过泰康保险,亦未在泰康保险留过150****8236的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被举报人在短信中宣称“【泰康保险】尊敬的8236用户,您60000元重疾保障已于4月27日到达!请尽快查看quan.mx/5bfww过期作废!退订回T”,该短信内容是虚假的,属于以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内容诱导点击短信链接的虚假营销广告,被申请人未对被举报人的行为立案查处,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仍未就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明确具体的监管部门,根据该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不能明确具体监管部门的情况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行为进行查处。

此外,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未及时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处理,也未就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逐一调查核实,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网信、电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均有对涉案举报事项进行查处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发送违法、虚假广告和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但被申请人却与电信管理机构相互推卸责任,将其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本应处理的举报事项拒之门外,不符合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精神。

判断被申请人是否充分全面履行了答复职责,应对其答复是否具备对应性逐一审查和判断。被申请人未经调查将本案被举报人确定为广州巍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其他被举报对象依法作出处理,未履行政务公开、执法公开义务,履职不充分。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申请人举报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等规定,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执法主体并非仅为被申请人。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涉案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作出《关于贾某宝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调查中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属于被申请人监管职能范围的违法行为,其举报内容由电信管理机构负责监管,故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上述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于10月11日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0月13日作出《关于贾某宝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于10月1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并向其反馈处理结果。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四、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并无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调查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无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贾某宝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对申请人未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与申请人不具有任何经济或人身利益,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送的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工单申请人反映其150****8236的手机号码于2021年4月27日收到1069**54004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具体内容为:【泰康保险】尊敬的8236用户,您60000元重疾保障已于4月27日到达!请尽快查看quan.mx/5bfww过期作废!退订回T。经查询,域名quan.mx的主办单位为被举报人,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未经同意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并向其发送虚假广告的行为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等权利,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组织调解,责令被举报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022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号第*层的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在其登记住所实地经营,其负责人称被举报人为广东万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同日,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涉案手机号码150****8236的持有人不是其注册用户,被举报人未向其发送过涉案商业性短信息。被举报人表示不同意向申请人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拒绝调解。

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0月13日作出《关于贾某宝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建议申请人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或网信部门举报投诉。上述回复于2022年10月1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贾某宝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0月28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事实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中心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涉其辖内企业的投诉举报,有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以涉案短信息出现的域名quan.mx归属于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线索,反映被举报人存在未审核广告内容、发送违法广告、侵害个人信息权、危害网络安全等行为。本府认为,涉案短信息对保险业务的推广,而被举报人并无相关业务,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被举报人是涉案短信息的内容提供者。因此,被申请人以其无法定职责处理涉案举报事项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对被举报人未及时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履行监管职责。本府认为,针对被举报人未及时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的问题,申请人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被申请人经核查也未发现相关问题,且未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综上,被申请人对上述事项不予处理并无不妥。

程序上,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查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因涉案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但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存在不当。鉴于被申请人已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该不当之处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府予以指正。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贾某宝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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