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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585号

发表时间:2023-02-18 15:04:35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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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585号


申请人:李某昆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4-152号海景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宏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广州某进贸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就其登记住所地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房屋租赁备案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为该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但实际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电话沟通时获知该地址实际上无备案信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答复,以便作为证据使用,被申请人不同意。

申请人认为,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穗规建字〔2021〕12号)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如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如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隐藏并公开,其以个人隐私为理由作出答复,容易让人误以为该址存在备案信息。

据此申请人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希望复议机关改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广州某进贸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涉案房屋的房屋租赁备案信息。

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经审查后发现南方某客(广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某客公司)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也是涉案房屋的出租管理主体,具有转租权。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南方某客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南方某客公司发送《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向该公司征求意见。2022年10月11日,南方某客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回复》,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房屋租赁备案信息可能涉及其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为由,要求被申请人不予公开。2022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将不予公开决定进行告知,并将该告知书依法送达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收件、审查、答复等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办理,不存在超越、滥用职权情形。

三、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第四条中所称的“为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查询等服务”是指出租人可以将自己想要出租的房屋的相关信息在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供有租房需求的主体查询,而非申请人所申请的租赁备案信息。

四、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法律依据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为“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申请公开广州某进贸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就其工商注册地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号*房的房屋租赁备案信息”。经查,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号*房目前由南方某客公司承租,并由其负责该址的出租管理。2022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向南方某客公司发出《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就是否公开申请人的申请的租赁备案信息向该公司征求意见。南方某客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以《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回复》回复称因租赁备案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该公司不同意公开申请人申请的租赁备案信息。被申请人据此决定不予公开上述信息,并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将不予公开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签收该告知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2年10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复议机构于2022年11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一条规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该条第六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天河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公开辖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申请,具有审查和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经查,南方某客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中所载明的租赁面积、租金、租期等,可能涉及南方某客公司的财产信息或商业秘密等。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就是否公开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征求南方某客公司意见,并在南方某客公司明确表示因上述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依法决定不予公开该信息,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处理后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2022年10月21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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