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589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0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反映其手机号码134****7864于2022年10月6日收到1258311069**13150784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具体内容为:【谜草集】亲爱的会员,国庆活动来啦!恭喜您获得300元平台礼包,戳:z03.credit58.com领取,回T退订【和多号副号:134****7864】。经查询,码号1069**13的使用者是广州七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侵犯其个人隐私权、消费权、通信自由权、安宁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向申请人发放举报奖励,组织调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涉案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要求被举报人赔偿申请人2万元。
2022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收到举报材料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已收到其举报材料,并将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2022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故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郑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建议申请人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或网信部门举报投诉。上述回复于2022年10月2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关于郑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中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10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本府于2022年11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事实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中心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同时包含投诉与举报,但从其行政复议申请来看,其仅是对被申请人就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遂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已履行其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