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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590号

发表时间:2023-02-16 15:19:03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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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590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0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反映其手机号码136****6039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广东某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通过10681**193176865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具体内容为:【某洋汽车】重要通知:您的购车津贴已送达!请点击查看,谨防失效,退T,dl4.cc/400RM23。申请人称其从未下载注册过某洋汽车,也未授权被举报人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据此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侵犯其个人隐私权、消费权、通信自由权、安宁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向申请人发放举报奖励,组织调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涉案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要求被举报人赔偿申请人2万元。

2022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号*栋*房的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举报所涉电话136****6039曾于2019年12月1日至12月4日,在被举报人“某洋汽车网”的“询问底价”栏目填写了电话号码、姓名。被举报人出具了《情况说明》,载明其已在用户留资页面提示《个人信息披露及保护声明》及《隐私政策》,告知申请人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范围,并提供了删除个人信息的渠道和客服联络电话。对于申请人的赔偿诉求,被举报人拒绝调解。

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收集、使用申请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作出《关于郑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举报所涉手机号码136****6039曾于2019年12月1日至12月4日,在被举报人“某洋汽车网”的“询问底价”栏目填写了电话号码、姓名,被举报人网站上详细公示《个人信息披露及保护声明》,告知申请人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范围,向用户发送有关产品、服务或相关活动的信息,并提供了删除个人信息的渠道和客服联络电话。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被申请人决定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因被举报人拒绝赔偿与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上述回复于2022年10月2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关于郑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中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本府于2022年11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其辖内企业的举报有处理并答复的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同时包含投诉与举报,但从其行政复议申请来看,其仅是对被申请人就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被申请人经核查,发现举报所涉手机号码在被举报人网站登记时,被举报人已告知申请人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范围,向其发送有关产品、服务或相关活动的信息,并提供了删除个人信息的渠道和客服联络电话。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被申请人决定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已履行其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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