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592号
申请人:毛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7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7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并责令其重新处理;将被申请人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广州腾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医用冷敷贴(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申请人作为涉案产品的购买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遂申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故意不作为,超过法定时限,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受理该投诉举报,直至2022年10月17日才作出结案反馈,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限,程序违法。
二、被申请人适用依据错误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被申请人找不到被投诉举报人应当中止调查,而非不予受理,此情况也非法定不予立案的情形。
三、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程序违法
综上,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涉案投诉事项的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核查处理涉案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已对涉案投诉事项作出的调查处理,且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8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涉案投诉事项。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人并不在登记住所实际经营,由于未找到被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核实投诉情况并开展调解工作。被申请人在受理投诉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能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故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另,申请人所提出的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实质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事项已履行核查处理职责,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事项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涉案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交的投诉工单。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4月27日在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天猫店铺购买了3件涉案产品,支付价款545元。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在天猫店铺的宣传内容与其在国家药监局备案的性能不同,涉嫌超范围宣传功效,其非法对功效作出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申请人5450元。
2022年8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其投诉事项。经核查,在另案中,被申请人曾于2022年8月5日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的登记住所现场核查,被申请人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且无法通过电话联系。该场所物业管理公司某创融城(广州)众创空间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被投诉举报人不在上述地址实际经营。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8月9日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由于未能联系被投诉举报人,无法进一步核实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决定不予立案,于10月17日作出《关于毛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广州腾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的告知函》,将被投诉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告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请其将情况转告天猫平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7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1月2日收到其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开展调查,查明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实际经营且无法联系,遂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对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属程序违法。因现有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要求被申请人有告知救济途径的义务,且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造成实质影响,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并无不妥。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7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