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594号
申请人:贾某宝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举报广州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企业信息公示职责事项的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1年6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工单,申请人反映广州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未在其登记住所实地经营、为集群注册公司、未在企业年报中公示公司资产状况、从业人数等信息、社保信息与实际不符,并提供虚假注册信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并将举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2021年7月5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实地经营。该物业管理方广州某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被举报人已不在上述地址实地经营。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将被举报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1年7月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2021年7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贾某宝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由于无法进一步核实申请人反映情况,被申请人决定中止调查,待找到被举报人再予以处理。对于申请人要求举报奖励的意见,被申请人不予采纳。2021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上述处理情况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2021年7月23日,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已变更,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涉案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本府于11月3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十四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其辖内企业的举报有处理并答复举报的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开展调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由于无法进一步核实申请人举报问题,被申请人决定对涉案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及《关于贾某宝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已履行其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及时恢复对被举报人的调查,涉嫌未履行法定职责,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其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的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申请人主张被举报人涉嫌提供虚假注册信息以办理变更登记,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申请人该主张,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