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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603号

发表时间:2023-02-11 15:48:16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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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603号


申请人:邓某波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关于邓某波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关于邓某波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以通过挂号信函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该信函于2022年9月10日被签收。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邓某波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具有监管职责,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错误的。

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问题为:被投诉举报人非法收集、使用申请人个人信息(手机号码),并向申请人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未明示发送者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发生在其辖区的广告行为负有主管职责。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管辖职责。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特别印发了《关于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问题具有管辖职责。

二、本案程序错误。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遗漏了申请人反映被投诉举报人非法收集、使用申请人个人信息(手机号码)的问题。《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不涉及该问题。

四、被申请人遗漏了履职申请部分。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明确提出将调解员姓名、联系电话、案号、案件结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编号等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未对该请求作出处理。

申请人认为,依法履职并不意味着必须全部按照申请人请求的内容履职,但也不意味着无法满足相对人的请求就可以不及时处理或不依法作出书面答复。所以即使无相关信息或被申请人无告知依据,被申请人还是应当对该请求作出回应。

五、被申请人针对投诉部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受理告知。

综上,本案程序、实体均存在错误,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于9月27日作出《关于邓某波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并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涉案投诉举报后,经核实,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且被投诉举报人为短信息端口服务提供商,其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技术服务等业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定义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在该案中,被投诉举报人仅提供短信息发送通道及号码,经工信部网站查询,被投诉举报人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且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反属于被申请人监管职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因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可向12315反映。上述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

   四、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之间不存在消费关系

首先,被投诉举报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或请求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的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其次,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之间不存在消费关系,故申请人并无被申请人在职责范围内可保护的消费者权益,被申请人亦无保护申请人个人信息的职责。

   五、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并无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人称其使用的手机号码171****9166于2022年9月9日收到1069**954902306731发送的商业广告短信息,具体内容为:“【雍禾植发】雍禾中秋献礼:免费得价值1899元礼包,包括1.毛囊检测一次……咨询预约电话:132****0885(微信同号)退订回N”经查询,1069**95的码号使用人为被投诉举报人。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涉嫌非法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并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短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投诉举报人,向申请人发放举报奖励,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申请人10000元。

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经核查,本案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与《关于邓某波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赔偿诉求,不予采纳其要求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和给予举报奖励的意见。上述回复于2022年9月2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22年9月7日通过挂号信函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已另案处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关于邓某波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1月3日收到其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事实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事项及其提供的被申请人文书,可以确定申请人实际是对被申请人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关于邓某波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不服。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投诉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遂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对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邓某波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遗漏其反映被投诉举报人涉嫌非法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本案中,涉案投诉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且未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故涉案投诉举报中申请人并无被申请人在职责范围内可保护的个人信息,不予处理并无不妥。

关于申请人主张公开调解人员的相关信息。因本案并未进入实质调解阶段,未予公开并无不妥。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关于邓某波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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