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604号
申请人:邓某波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1日作出的《关于邓某波投诉举报事项的复函》,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1日作出的《关于邓某波投诉举报事项的复函》,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以通过挂号信函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该挂号信函于2022年9月10日被签收。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邓某波投诉举报事项的复函》。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以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错误的。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被投诉举报人无法联系应该属于中止调查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错误的。
二、被申请人应当吊销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并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已查明被投诉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证明被投诉举报人申办《营业执照》时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地址是虚假的。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只是把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只是对其信用的约束,并非实质的行政处罚。
三、被申请人对投诉部分的处理程序错误。
截至2022年10月19日,申请人一直未收到投诉事项的处理答复,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案程序、实体均存在错误,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认定事实准确、处理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涉案投诉举报后决定受理,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进行,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实际经营,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履行法定职责。另经核实,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且目前无法核实被投诉举报人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据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作出《关于邓某波投诉举报事项的复函》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认定事实准确,处理适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于9月28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决定延长办案期限15个工作日,于10月10日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10月11日作出《关于邓某波投诉举报事项的复函》,并于10月1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四、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请求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核查后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因此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奖励条件,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请求。
五、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并无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0日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于9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登记。申请人反映其使用的手机号码138****6168于2022年8月19日收到1069**091684发送的商业广告短信息,具体内容为:“【招联金融】您好,请您下载招联金融APP:https://mucf.cc/jvJ,在首页,直接点击借/还款按钮,即可操作借还款。”经查询,1069**09的码号使用人为被投诉举报人。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涉嫌非法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并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短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投诉举报人,向申请人发放举报奖励,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申请人10000元。
2022年9月20日、9月30日,被申请人前往登记住所进行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实际经营。前述地址物业管理公司广州某企业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载明被投诉举报人已搬离前述地址,下落不明。2022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2022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人实地查无且无法联系,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邓某波投诉举报事项的复函》,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已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对其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其他诉求不予支持。上述回复于2022年10月1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1日作出的《关于邓某波投诉举报事项的复函》,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1月2日收到其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事实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有关其辖内企业的投诉举报具有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开展调查,查明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且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据此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其他诉求不予支持,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但被申请人未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违法。鉴于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且申请人已实际知悉不予受理投诉的处理结果,故本府已无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的必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