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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623号

发表时间:2023-02-28 16:07:15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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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623号


申请人:易某群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4日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易某群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并给予举报奖励。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在广州沃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拼多多店铺支付46元购买了汽车方向盘(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件。收货后,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臭味重、做工粗糙、无任何中文生产信息,随后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2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称现场未发现有销售“三无”涉案产品的违法行为,且决定终止调解。

申请人收货后在未曾拆封的情况下全程录制开箱视频、拍照、截图各项留存证据措施,已形成完整证据闭环,证明涉案产品没有任何中文生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涉案产品属于“三无”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被举报人应给与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仅凭被举报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涉案产品标签、进货单据、检测报告、商标注册证、供货商资质备查就草草结案,而上述材料申请人未曾看过,且这些材料与涉案产品是否关联仍存疑,被申请人直接否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也存在不妥。被申请人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方式简单,适用法律不正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核查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于2022年10月18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产品标签、进货单据、检测报告、商标注册证、供货商资质证明等材料,被申请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不同意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据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对投诉事项终止调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充分、公平、全面履职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决定受理投诉,并于当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收到举报材料告知书》,通过EMS邮寄申请人。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10月24日决定终止调解,并于10月26日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本府查明:

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反映其于2022年10月8日支付46元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涉案产品1件。涉案产品无任何中文标签信息,产品气味刺鼻,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还货款和赔偿,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奖励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涉案投诉事项,并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收到举报材料告知书》,于10月18日将上述文书邮寄申请人。

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外包装贴有合格证,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发货清单及检测报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有销售“三无”涉案产品。2022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针对投诉事项,因被举报人于2022年10月18日明确表示不同意赔偿,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于2022年10月24日决定终止调解。2022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申请人涉案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易某群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于2022年11月7日分别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上述两份答复是基于申请人对同一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本府于2022年11月14日决定并案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被举报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产品,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并向被申请人提供开箱视频。被申请人现场核查,涉案产品外包装贴有合格证标签,被举报人能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资质、送货清单、产品检测报告等材料。被申请人调查的情况与申请人提供的开箱视频反映的情况虽然不一致,但根据被申请人现场调查的情况及被举报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本府予以认可。针对涉案投诉事项的处理,因被举报人拒绝赔偿,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申请人不服,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上,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分别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受理决定,及时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易某群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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