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专栏

天河府行复〔2022〕631号

发表时间:2023-02-10 16:13:56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A+ A+ A+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631号


申请人:陈某豪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4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4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并责令其重新处理,追究涉案商家不当得利并给予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6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其在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的店铺购买了“衬衣”(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收货后发现涉案产品与宣传不符,效果很差。且申请人因涉案产品的好评链接影响才选择购买,经咨询被投诉举报人得知有好评返现活动,涉案产品的好评是被投诉举报人通过贿赂消费者获得的虚假评价,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偿。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结案反馈。申请人对该结案反馈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不能避免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对其加重处罚。

截至目前,被投诉举报人所经营的网店仍在正常经营,被申请人机械执法,没有解决消费者的诉求,属于典型的懒政与不作为,亦未函告第三方平台让其下架被投诉举报人所经营的网店,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其作出的结案反馈认知错误、程序违法、于法无据,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核查处理该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等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涉案投诉举报后,组织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被申请人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该场所的物业管理公司出具《证明》,载明被投诉举报人已不在登记住所地实际经营。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已履行法定职责。由于未能找到被投诉举报人,无法进一步核实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对投诉事项终止调解,上述处理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10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于10月24日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以上处理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10月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其在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拼多多平台店铺购买了涉案产品一件,共花费39.9元。申请人收货后发现涉案产品与宣传不符,效果很差。申请人因涉案产品的好评链接影响才选择购买,经咨询被投诉举报人得知有好评返现活动,涉案产品的好评是被投诉举报人通过贿赂消费者获得的虚假评价,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偿。

2022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其投诉举报事项。2022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被申请人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该场所物业管理公司广州某众创空间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被投诉举报人不在上述地址实际经营。2022年10月24日,根据上述调查情况,由于未能找到被投诉举报人,无法进一步核实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反馈给申请人。2022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把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4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开展调查,查明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对投诉事项终止调解但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4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仅告知调查情况及已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告知对投诉事项与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程序违法。鉴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知悉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对投诉事项终止调解的处理结果,故本府已无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的必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4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未告知对投诉事项与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关闭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