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662号
申请人:陈某豪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1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1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责令被申请人对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涉案商家不当得利并给予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其在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的店铺购买了“Banlnnciaaa”品牌衣服(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一件,当时误以为是巴黎世家,因其logo“Banlnnciaaa”与巴黎世家的“Balenciaga”高度相似,造型相同,收货后发现做工粗糙,可能是假货。经平台介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品牌授权和进货凭证,证明涉案产品为“Banlnnciaaa”品牌。经申请人查询,并没有“Banlnnciaaa”品牌,该商标亦未注册成功。被投诉举报人利用logo相近迷惑消费者且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捏造品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被申请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货退款并依法赔偿。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结案反馈,申请人对该结案反馈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其从未说过退回货款即同意办结,其诉求为退一赔三。被投诉举报人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于法无据,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核查处理该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反馈,程序合法
关于举报事项。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10月20日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10月24日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以上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诉求开展调解,被投诉举报人同意退款并通过短信与申请人确认,于2022年9月30日将货款退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答复确认双方已自行和解,以上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要求。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终止调解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服装品牌“Banlnnciaaa”与巴黎世家商标“Balenciaga”近似,涉嫌构成商标混淆,但涉案产品销售数量较小(9套),且被投诉举报人已将涉案产品链接下架并退款给申请人,故该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本案中,经被申请人调解,被投诉举报人于2022年9月30日同意赔款348元,通过短信方式与申请人确认,内容为“经工商局协商,你已同意赔偿货款348元撤销投诉,我也同意,现在我要以什么方式给你打款”。申请人回复“支付宝打过来”,该回复应当视为申请人对该和解条件无异议。同日,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据此,被申请人认定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主张退一赔三,属于复议期间新增加的和解请求,与此前被申请人处理本案投诉并促成双方和解的客观事实无关。被申请人不存在未依法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情况。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终止调解,适用依据正确。上述处理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反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工单,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6月14日在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涉案产品,实付款348元。经查询,并没有“Banlnnciaaa”品牌,该商标亦未注册成功。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涉嫌侵犯巴黎世家的“Balenciaga”商标,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被申请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货退款并依法赔偿。2022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
2022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现场有被投诉举报人铭牌,被申请人未发现涉案产品。被投诉举报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备查。被投诉举报人称其曾在淘宝店铺上销售过涉案产品,已于2022年7月2日下架。同日,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称其于2021年12月生产涉案产品9套,后因疏忽于2022年6月3日以348元/套的价格在淘宝店铺销售涉案产品(商品标题:潮牌夏季刺绣可乐宽松短袖T恤休闲运动套装男女款纯棉短裤两件套,宝贝详情介绍品牌:“Banlnnciaaa”,详情页面中展示的套装服装在上衣胸口及短裤左裤腿上方绣有“Banlnnciaaa”,上衣领标标有“Banlnnciaaa”),截至2022年7月2日,共销售9套。涉案产品已于2022年7月2日下架。申请人已于2022年6月19日在淘宝平台上发起仅退款申请,因申请人已收货,被投诉举报人以“货物退回后才能退款”拒绝退款。被投诉举报人表示同意退款不退货,不同意赔偿。另查明,被投诉举报人曾在2021年1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Banlnnciaaa”,申请号60436557,国际分类:25,商品/服务有“衬衫;服装;裤子;外套;裙子;运动套装;套头衫;T恤衫;毛衣;鞋”,商标状态图标:等待实质审查。
2022年9月30日,经被申请人调解,被投诉举报人同意赔款348元,通过短信方式与申请人确认,短信内容为“经工商局协商,你已同意赔偿货款348元撤销投诉,我也同意,现在我要以什么方式给你打款”。申请人回复“支付宝打过来”并提供了其收款账号。同日17点05分,申请人收到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348元。2022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处理情况,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依法办结工单。2022年10月24日,被投诉举报人出具《补充说明》,载明其已通过支付宝向申请人退款348元,但申请人收到退款后不同意撤销投诉。
另查明,被申请人曾于2022年8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工单,与本案投诉工单涉及的举报内容相同。2022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2022年10月21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1月20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鉴于申请人已针对相同举报事项另行提起举报工单,且被申请人已对该举报工单作出处理,故本案对举报事项不予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本案中,申请人诉求退货退款依法赔偿,经被申请人调解,被投诉举报人于2022年9月30日同意赔款348元,并通过短信方式与申请人确认支付方式。因申请人对于赔偿货款348元撤销投诉并未表示异议,且明确通过支付宝方式转账,并于同日收到上述款项,据此可认定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投诉事项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1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