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695号
申请人:周某杰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1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起的举报单,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8月6日在广州某途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天猫平台店铺支付12.8元购买家用木勺(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一份。申请人签收后认为涉案产品存在以下问题:涉案产品为三无产品且有明显刺鼻异味与毛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相关规定;涉案产品宣传耐高温但无标示耐受温度,且被举报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相关项目的检测报告,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涉案产品相关证明报告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和书面邮寄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2022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提供了供货商福建省仙游县某竹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成品采购合同》、《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10月10日,因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10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1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11月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本府于2022年12月1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所主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已履行其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