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666号
申请人:凌某力
被申请人:欧宝娱乐官网前进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桃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龚政权 职务: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处理其反映的拆除宦溪横街*号巷道防盗网铁门问题,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电话举报,举报凌某章(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宦溪横街*号西侧巷道(以下简称涉案巷道)的北面设置铁门,且在铁门上安装电子锁阻碍人员通行,要求被申请人拆除该铁门及电子锁。同日,被申请人前往涉案巷道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涉案巷道由凌某瑞与四个儿子(凌某杭、凌某明、凌某强、凌某章)在建设宦溪横街*号-*号四幢房屋时,特意留出空地作为走道使用的,巷道有两个铁门,一个在北部,由被举报人、凌某强设置,铁门上有电子锁;另一个在南部,由申请人父亲设置,铁门长期敞开。涉案巷道未形成完全围蔽状态,暂未发现被非法占用。
2022年8月25日,涉案巷道附近的居民谢某开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谢某开在接受询问中称:申请人的父亲于2012年在涉案巷道南部设置了一扇不锈钢铁门,后于2014年对该铁门进行加固。后被举报人于2017年在涉案巷道北部设置了铁门,且现在该铁门已加上了电子锁。2022年9月26日,被举报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被举报人在接受询问中称:涉案巷道北部的铁门是其与其兄弟凌某强设置,铁门位置是其与凌某强建房时的预留地,设置铁门的目的是防盗和防疫,不让外人随便出入。设立铁门时,周围群众及村干部均未反对。铁门并未堵塞疏散通道,宦溪横街*号-*号住户可自由通行,宦溪横街*号住户可从其房屋大门或巷道南段通行。2022年9月27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申请人在接受询问中称:涉案巷道是由宦溪横街*号-*号建房时各让1米形成的巷道,是为方便大家通行设置的,巷道属于建房用地,是供给村民使用的地块。希望被申请人尽快拆除涉案巷道内的铁门,恢复巷道的正常通行。2022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再次前往涉案巷道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检查情况与8月23日一致。
2022年11月1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举报的铁门不位于道路两侧且涉案巷道无法认定为公共场所,被申请人不能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涉事北部铁门进行处理。另外,铁门及电子锁属于安全防护设施,免于规划,不构成违法建设,被申请人亦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事铁门进行处理。建议申请人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相邻权纠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被举报人违法设置铁门问题未依法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附件目录第434项规定,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系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调整由各镇街道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巷道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具有对申请人举报线索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多次进行现场检查,并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查明案情,在作出涉案巷道不属于公共场所、其北部铁门亦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认定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对申请人下一步维权途径进行了指引,已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行政不作为”。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