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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628号

发表时间:2023-03-03 17:14:18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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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628号


申请人:刘某英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2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予以立案处罚。

申请人称:

2022年9月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广州某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不正当竞争、虚假夸大宣传食品、广告违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食品的行为。被申请人于9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被举报人销售的某悦爆炸口爱糖跳跳糖(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但被举报人在售卖涉案产品时明确标注为成人用品性用品,使用方式为用在人体私处,用于性生活口交。另外,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远高于同类产品跳跳糖的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被举报人宣传内容含有淫秽、色情、性别歧视等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涉嫌广告违法行为。申请人通过百度搜索涉案产品名称中“口交”的含义,是指一个人用口刺激另一个人的生殖器的性爱行为。涉案产品外包装印有二维码标注的是使用方式,扫码进去却是讲解色情性文章和售卖成人用品性用品的微信公众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涉案产品没有任何产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

综合上述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应当对被举报人予以立案查处。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并未全面客观调查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与事实不符,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职责,对被举报人予以立案处罚。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后,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被申请人未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获取商品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等相关证据,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核查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进行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检查被举报人销售网站,未发现涉案产品在售卖,也未发现与跳跳糖产品相关的宣传或广告。被举报人称因申请人多次购买并恶意投诉举报,已于2022年8月自行下架涉案产品。被举报人还提供了涉案产品进货单据、检验报告及生产商资质材料。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举报所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充分、公平、全面履职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收到举报材料,于9月19日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9月2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与涉案举报答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举报的作用在于提供相关线索促使被申请人启动行政调查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亦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申请人未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不具有任何经济或人身上的利益。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调查的法定职责,并告知了申请人调查结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称其于2022年2月22日在被举报人店铺“某悦官方旗舰店”购买了涉案产品8包,使用后发现身体不适。涉案产品宣传成人用品,申请人经核实后发现涉案产品仅为普通食品且包装上没有任何产品信息。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虚假夸大宣传等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处罚。

2022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核查。经查,被举报人在京东平台店铺“某悦官方旗舰店”销售各类成人用品,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网店未发现涉案产品在售,也未发现与涉案产品相关的宣传或广告。被举报人提供了相应的进货单据、供应商生产经营资质以及涉案产品《检测报告》等材料备查,其中,《检测报告》显示涉案产品各检测项目均符合《糖果 硬质糖果》(SB/T10018-2017)的标准要求。同日,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涉案产品已于2022年8月份下架。

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其核查情况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9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分别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被举报人在京东店铺“某悦官方旗舰店”销售成人用品及食品等。被申请人现场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的网店有销售涉案产品,也未发现涉案产品相关的宣传或广告。经核实,被举报人之前销售过涉案产品,该产品为食品,未标注成人用品。涉案产品有检验合格报告,未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问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1月7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对被举报人开展核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在售,也未发现与涉案产品相关的宣传或广告。被举报人承认之前确有销售过涉案产品,但已于2022年8月下架。同时,被举报人能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单据、供应商生产经营资质以及涉案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明。因暂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经核查后于9月19日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于9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9月2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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