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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633号

发表时间:2023-03-03 17:21:42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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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633号


申请人:周某佳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人民政府转送本府办理,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反映广州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通过106802***06向其手机号码176****7272发送游戏广告短信息。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未经其同意向其发送短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影响其生活,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被举报人书面道歉,并赔偿申请人2万元。

被申请人经核,被举报人登记住所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号*栋*室,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遂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上述文书于2022年10月18日邮寄申请人。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本府于2022年11月9日收到广州市人民政府转送的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本案中,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号*栋*室,并非被申请人的管辖区域范围,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其投诉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可向有权机关反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诉求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申请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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