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635号
申请人:曾某波
申请人:曾某萍
被申请人:欧宝娱乐官网黄村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荔苑路5号
法定代表人:何旭权 职务:主任
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黄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4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1月4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的父母于1983年结婚,申请人父亲是外地人。因申请人母亲的父母希望申请人母亲婚后留在身边,故申请人父亲婚后搬到申请人母亲家生活,申请人母亲的户口在婚后没有迁出,这是符合政府一贯提倡的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的。第三人1983年分任务田、1984年分责任田、1989年分活动田时,申请人的母亲均有一份。1994年当时生产队逐渐将田地收回征用,并将分配方式改为入股和享受分红时,就将申请人母亲与其他村民进行区别对待,理由是因为申请人的父亲是农民,所以申请人母亲符合可以迁出户口的情形,如不迁出,就按户口已迁出的出嫁女同等对待,计股的期限到1983年(即申请人母亲结婚当年)为止,从当年起至1994年这11年没有为申请人母亲计股,1996年第三人在原有年龄股基础上增配人口股时,同样以申请人母亲是“出嫁女”为由,没有为申请人和申请人母亲配股。申请人也没有配股份。1997年申请人母亲到妇联反映情况后,第三人恢复了申请人和申请人母亲的人口股,但依然没有为申请人配置年龄股,也没有为申请人母亲补回此前11年期间的股份(共10.5股)。
申请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人不得要求申请人母亲婚后一定要把户口迁出。即使申请人母亲存在超生行为,但也按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接受了处罚。且第三人关于出嫁女婚后要将户口迁出的规定是在收回田地,改为股份分红后才出现,而申请人的母亲是在1983年结婚,该规定也不能溯及过往。第三人曾表示“祖宗的田地钱是用来养活本村的子孙后代的”,申请人的母亲是本村村民后代,申请人出生后随母落户,也是本村村民后代。第三人一直以来的不公平对待,令申请人家庭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心理上也承受巨大压力。
综上,申请人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补回申请人母亲应享有的10.5股,以及两名申请人的福利股。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是作出《答复意见书》的适格主体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以及《天河区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第一批)》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收集辖内居民反映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和诉求,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的职责。申请人母亲作为第三人的村民,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诉求,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受理并作出《答复意见书》。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的程序合法
申请人母亲于2022年9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诉求,要求恢复两名申请人的人头股。被申请人于同日受理该信访诉求,并向第三人了解情况。后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出具的《关于黄某环要求为小儿曾某波、女儿曾某萍恢复人头股的回复》及相关证明材料,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答复意见书》,并于2022年11月7日现场送达申请人母亲。故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的过程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证据充分
为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了解情况,并收集了第三人提供的《关于黄某环要求为小儿曾某波、女儿曾某萍恢复人头股的回复》、《黄某环个人情况说明》、《天河区东圃镇黄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以下简称1995版章程)、《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黄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以下简称2006版章程),经查,申请人母亲于1955年6月16日出生,是第三人的村民,后于1983年与村外人员曾某水结婚,于1987年生育申请人曾某萍(是第四个孩子),于1990年生育申请人曾某波(是第五个孩子)。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1990年施行,2006年10月1日废止)第五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依法进行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主决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的自治权利。
本案中,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黄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以下简称黄村联社)作为黄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章程,将其集体资产全部折股量化到人,并设置了人头股和农龄股,且明确规定了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与外地人结婚(指本村管辖范围外,以结婚证为依据)的外嫁女,户口允许迁出而没有迁出,本人计算人头故、农龄股至结婚之年止,其子女不配股。该配股方式属于黄村联社自治范畴,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强制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第三人属于黄村联社下设分社,其配股办法按照黄村联社的章程执行。因此,申请人母亲作为第三人的社员,关于其和其子女的配股办法同样适用黄村联社的章程。被申请人依据黄村联社制定的合法有效章程作出《答复意见书》,驳回申请人母亲的信访诉求,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办理申请人母亲信访诉求的职责,且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
一、申请人母亲为第三人的社员,于1983年与曾某水(户籍广东四会)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属于户口可以迁出而不迁出),且二人自1984年至1990年期间共生育四女一儿,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根据黄村联社章程及《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规定,在当时情形下,申请人母亲自结婚之日起便无需承担国家订购任务和集体提留任务,其子女也同样无需承担该任务,因此,当年制定的章程明确申请人母亲属于“户口允许迁出而没有迁出”的情况,其本人股份计算至结婚之年,其子女不配股份。
二、黄村的股份已在1995年进行固化,申请人不享有股份
根据黄村联社章程规定,黄村联社对于1971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户口在本村的村民进行股权固化,且参股人员需在1995年10月31日前按每股10元缴纳股金才能被确认为股权持有人,过期不交者按自动弃权处理,今后不再补股份。目前黄村已经对人头股和农龄股进行固化,申请人均不享有股份。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应予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16日,申请人母亲和申请人曾某萍向被申请人进行信访,提出为申请人恢复人头股的诉求。被申请人受理该事项后,向第三人收集了《关于黄某环要求为小儿曾某波、女儿曾某萍恢复人头股的回复》、申请人母亲的个人情况说明、《天河区东圃镇黄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黄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等书面材料。
经查,申请人母亲是第三人的社员,其于1983年与非黄村户籍人员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案两名申请人的户口随母亲落在第三人处。黄村联社于1995年8月18日和2006年9月29日分别制定《天河区东圃镇黄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和《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黄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其中《天河区东圃镇黄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规定,黄村联社的股份分为人头股和农龄股两种,凡1971年1月1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户口曾在本村的村民,符合相应条件的享有股东资格。对于1981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与外地人结婚,户口允许迁出而没有迁出的外嫁女,其人头股、农龄股计至结婚之年止,其子女不配股。《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黄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规定股权配置时间为1971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凡在上述期间内,户口曾在黄村,具有黄村村民身份,参加过黄村集体劳动,承担过社员义务,且1994年12月31日仍在生的人员,不论是出嫁女或者是其他外出者,均配置人头股。对于1981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与外地人结婚,户口允许迁出而没有迁出的外嫁女,配人头股5股,农龄股计至结婚之年止,其子女不予配股。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为申请人母亲属于户口允许迁出而没有迁出的出嫁女,按照章程规定,申请人不予配股,并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答复意见书》,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申请人母亲。申请人母亲于2022年11月7日签收该《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对辖内村民提出有关恢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诉求,具有作出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母亲是第三人的社员,婚后由申请人父亲搬入黄村生活,申请人母亲户口未迁出。申请人是第三人社员的子女,在黄村联社章程规定的计股时间内出生,且户口落在第三人处,同时,黄村联社章程中关于户口允许迁出而没有迁出的出嫁女,其子女不予配股的规定,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相抵触。故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母亲户口可以迁出而未迁出为由,对申请人母亲提出恢复申请人人头股的诉求不予支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于申请人提出补回申请人母亲应有股份10.5股的主张,因该事项属于应由被申请人先行作出处理决定的事项,而申请人母亲2022年9月16日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时并未提及上述诉求,故其直接在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上诉诉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府不予审查。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1月4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母亲和申请人曾某萍于2022年9月16日提出诉求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