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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642号

发表时间:2023-03-06 17:31:53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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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642号


申请人:周某芹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3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

2022年9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广州市天河区某好餐饮用品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耐高温吸管刷(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无任何标签文字、无产品材质、无厂名厂址、无执行标准、无生产许可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回复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为广州市番禺区广州酒店用品城某档口,建议申请人向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被举报人登记机关为被申请人,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被举报人使用的《营业执照》是由被申请人审核核发的,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具有执法权。被申请人称其并无执法权力进行受理,建议申请人向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反映,属于推卸责任,典型的不作为。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典型的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申请人身体健康产生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举报人为淘宝平台网络店铺经营者,对其举报的事项应由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的登记机关,在核实被举报人目前实际经营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后,已于2022年9月30日与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沟通上述情况。被申请人并非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亦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淘宝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该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收到涉案举报后对被举报人主体信息进行核实,由于目前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并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因此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另行向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举报事项,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上述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于9月30日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9月3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及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可向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举报。以上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并无法定职责,申请人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并无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未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与申请人不具有任何经济或人身上的利益,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称其于2022年8月24日在被举报人店铺支付5.4元购买了涉案产品1份,收货后发现涉案产品无任何标签文字、无产品材质、无厂名厂址、无执行标准、无生产许可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无法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之8产品信息要求;涉案产品有明显毛刺,易使人受伤,违反《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4.2感官要求;被举报人无法提供《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以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二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经营场所为淘宝网店,当前位置为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东所工商所公共片区。被申请人致电被举报人,被举报人称目前其实际经营场所为广州市番禺区广州酒店用品城某档口。

2022年9月30日,被申请人根据其核查情况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经与被举报人电话核实,被举报人反映现经营场所为广州市番禺区广州酒店用品城某档口,建议申请人向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1月14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经被申请人查明,被举报人为淘宝平台内的经营者。被申请人与被举报人电话联系及通过广州数字工商系统查询证实,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并非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申请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具有处理权限。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建议申请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经核查后于9月30日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及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9月3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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