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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652号

发表时间:2023-03-16 17:40:01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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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652号


申请人:刘某尧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投诉广州某堂贸易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处置决定并责令其重作;确认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职,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广州某堂贸易商行(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广东三宝扎(以下简称涉案产品),被申请人以未找到被投诉举报人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应该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即结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将投诉举报线索移送网络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导致申请人迟迟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不作为。

综上,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

本案中,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属于举报,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举报主要是为行政机关直接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证据,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消费者权益。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

二、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涉案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收到涉案举报材料后,依法核查并于11月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四、被申请人已依法办理涉案举报事项,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因被投诉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实际经营,由于未找到被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于11月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申请人反馈涉案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涉案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交的投诉工单。申请人称其在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购买的涉案产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等相关信息。被投诉举报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受理投诉、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申请人损失。

2022年10月13日,被投诉举报人变更住所,由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号*室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得悦街*号*房。2022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其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前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号*室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由于未能联系被投诉举报人,无法进一步核实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答复,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1月26日收到其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错误的地址对申请人举报线索开展调查,据此认定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实际经营,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认定事实不清。

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属程序违法。因现有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要求被申请人有告知救济途径的义务,且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造成实质影响,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并无不妥。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1月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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