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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375号

发表时间:2022-11-17 09:48:23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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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375号


申请人:广东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中山大道西建华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职务:局长

第三人:欧宝娱乐官网龙洞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澄彬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一、基本事实

申请人是第三人2021至2022年度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服务资格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的投标人。2022年2月17日,涉案项目代理机构广东某信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公司)发布中标公告,确定申请人为涉案项目包组2的中标单位。2022年2月18日,另一投标人广东某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世公司)认为中标单位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技术评审表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要求,并提出质疑。因采购文件和评审要求中并未对证书颁发机构有具体要求,某信公司组织涉案项目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评审后,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质疑回复函》,认为涉案项目技术评审得分部分未出现评审错误等问题,某世公司的质疑不成立。后某世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就投诉事项向广州市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调查取证,并启动专家评审程序,委托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评审。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7日根据广州市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复函文件和原评标委员会的《复核评审报告》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涉案项目原评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书面报告被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依据不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不成立

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主要依据是《复核评审报告》,被申请人以原评审专家的复核评审意见作为投诉处理的依据,有失公平,不具公信力。经申请人了解,涉案项目作出原评标结果的评标委员会委员、代理机构受理质疑组织复议评审的评标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启动专家评审程序委托的原评标委员会为同一批次人员。原评审专家不仅出具过评标意见,也协助某信公司处理质疑出具了复议意见,上述两次意见与被申请人组织复核的意见截然相反,《复核评审报告》就投诉事项的结论与原评标结果及《质疑回复函》的结论完全不一致,而被申请人在未对原评审专家的评标行为和复议行为作出评价的前提下,依据《复核评审报告》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处理结果不具公信力。某信公司已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质疑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评审,并作出结论。在原评标结果和对质疑的复议评审结果都是由原评审专家作出,且均不支持投诉事项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又委托原评审专家作出与此前结论不同的《复核评审报告》,并予以采纳,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的决定依据不客观,不具公信力。

三、被申请人在对投诉事项查证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针对投诉事项进行查证和作出决定,被申请人在本案中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责对等”原则,超出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事项的权限

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内容显示,被申请人在委托评审专家复核投诉事项是否成立的同时,利用其权力“责令”原评审专家重新复核评分,具有行政命令的成分,不排除原评审专家违心作出复核评审意见的情况,该决定书某种程度上可理解为被申请人直接参与了复核评审打分。且上述决定书中对复核评分结果进行了详细引用,虽然上述决定书最终决定涉案项目原评审结果无效并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因被申请人在涉案项目中的预算级次身份,其在上述决定书中列明重新复核评分的情况,明显是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按照该决定书的意见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该行为已超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经查,某信公司已于2022年7月8日公开发布涉案项目的中标《更正公告》,公告完全按被申请人在上述决定书中列明的意见变更了项目中标人。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未考虑涉案项目实际情况,且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原始涉案项目的投标人,也是包组1和包组2的中标候选人。涉案项目是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中的“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织机构”是非实质性响应条款,且并未对所列各类技术人员相应资质的资格作特别列明,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也未向申请人等投标人进行明示,故不应对投诉事项所涉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质作特定理解,这也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时仍坚持投诉事项不成立的理由。申请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也是因为涉及投诉事项的采购文件不明确,填报了现有申报材料。申请人认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原评标结果及质疑回复意见是在充分考虑采购人的采购目的和要求后综合得出的结论,评判理由充分,对评标结果也认可。2022年2月17日中标公告发布后至2022年7月9日期间,第三人涉及涉案项目的大量拆违工程均委托申请人实际实施。即使被申请人认为广州市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复函更符合采购文件的原意,认定原评标结果无效,申请人也完全可以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现因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失去了涉案项目的中标机会,该决定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特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后,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是涉案项目投标人和包组2中标候选人,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后,采购代理机构某信公司根据该决定书引用的复核评分结果变更了本项目包组2的中标单位,导致申请人失去参与涉案项目的机会,故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二、被申请人所处理的投诉事项是明确的

涉案项目开标后,因招标文件中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质和证明文件要求不明确,另一投标人某世公司提出质疑,后因对质疑答复不服,又向被申请人投诉。具体为广东某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晟公司)该项得分是否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质文件、某晟公司是否已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投诉及投诉处理有严格规定

根据该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调查取证、组织质证、作出处理决定等都应严格限定在投诉事项范围。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适用依据错误且超出权限

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为调查取证,向某信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某信公司组织本案件的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评审,其中复核内容第六项要求对合同包组1的投标供应商得分进行复核,复核投标供应商得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重新确定中标单位的过程。申请人认为,在投诉事项是否成立未有定论前,被申请人无权要求复核投标供应商的得分并重新确定中标单位。该《通知书》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超出被申请人的权限范围。被申请人主张该《通知书》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发出的,但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处理质疑事项时可适用的方式,不适用于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事项,故该《通知书》适用依据错误。

五、因《复核评审报告》不具有证据效力,被申请人采信该报告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复核评审报告》是被申请人超越权限要求作出的,其内容已超出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事项的范围,其采集程序违规,不具有证据效力。对于投诉事项,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环节和质疑环节已结合招标文件和招标目的分别作出评标和复议意见,均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而某信公司按照《通知书》要求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复核评审报告》对投诉事项的结论与此前在评标和质疑环节作出的评标和复议意见完全相反。被申请人明知作出原评审结果和质疑复核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其要求组织复核的原评标委员是同一批次人员,也明知原评标意见、质疑复议意见的情况下,认定并采信《复核评审报告》并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不具有客观公正性。

六、被申请人超权限和利用影响力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直接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在涉案项目中的预算级次身份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本就存在影响力,其要求某信公司对投诉事项组织复核评审,某信公司不得不进行,不能排除原评审专家违心作出不同结论的《复核评审报告》的可能。被申请人依据《复核评审报告》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申请人不能接受。另外,申请人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中详细引用《复核评审报告》内容,明示并确认《复核评审报告》中复核评审的中标单位,影响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导致申请人失去中标机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中主张的基本事实不属于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事项的范围

申请人主张的基本事实不属于某世公司提出投诉事项的投诉范围,也不属于被申请人依法处理投诉事项的范围。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经审查,确认涉案项目的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载明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织机构评分标准为:投标人拟派施工管理技术人员须配备项目负责人(二级或以上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1名、技术负责人(建筑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1名、建筑工程结构高级工程师1名、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师1名、建筑电气工程师1名、建筑施工工程师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专业)1名、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专业)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安装专业)1名、中级或以上会计师(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专职安全员1名、质量员1名、资料员1名、合同员1名、劳务员1名、扬尘治理员1名。人员配置优于以上要求的得15分,人员配置满足以上要求的得10分,人员配置不满足以上要求的得5分。(注:需提供人员职称证或岗位证等证书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连续三个月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复印件,不提供、提供不全或专家无法认定的不得分)。

经向广州市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调查取证,该大队函复称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后由于消防救援部门改革转隶至应急管理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应急管理部批准颁发。“国际注册标准化人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人力资源标准化人才管理中心”并非一级注册工程师证书颁发单位。根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通过聘用单位申请注册,其注册申请、变更申请以及注销等全部通过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流转。已注册的消防工程师信息可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公示。若持证人员未注册,则无法在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但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对证书真伪进行查询验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向某信公司发出《通知书》,请某信公司组织涉案项目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专家复核,符合法律规定。涉案项目原评审专家作出的《复核评审报告》合法合规,具有法律效力。

经组织原评审专家复核,原评审专家认为招标文件设置该条款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根据广州市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复函,某晟公司提供颁发机构为“国际注册标准化人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人力资源标准化人才管理中心”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无效,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给予得分。经责令原评审专家重新复核评分,包组1复核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某世公司综合得分93.3分,排名第一;广东某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辉华公司)综合得分91.7分,排名第二。因包组1的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名决定了包组2的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名方式,因此原评审专家同时对包组2进行重新复核评分,在复核过程中,原评审专家发现某晟公司和申请人提供的颁发机构为“国际注册标准化人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人力资源标准化人才管理中心”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均无效,不给予得分。因某世公司已成为包组1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其自动丧失包组2的第一及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因此包组2复核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某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兆公司),综合得分为90.8分,排名第二;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某晟公司,综合得分为87.2分,排名第三。

因涉案项目存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鉴于涉案项目当时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付款,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某世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涉案项目原评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某世公司因不满意涉案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3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采购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事项后,于2022年3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3月17日分别向某世公司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在投诉审查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并向相关当事人送达《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2022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函》,依法进行调查取证。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向某信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其组织涉案项目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同时,被申请人向相关当事人送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期限告知书》。2022年5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某信公司的《复核评审报告》,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某世公司等相关当事人,被申请人的以上处理行为和处理期限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理由2、3、4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成立。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涉案项目由第三人委托某信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根据招标文件显示,涉案项目分为包组1和包组2,可兼投不可兼中。若投标人已成为包组1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则自动丧失包组2的第一及第二中标人资格,即使该投标人在包组2评分中排名第一或第二,也不再推选为该包组的中标候选人,而是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由排名在后一位的投标人递补。另据招标文件第四章附表4《技术评审表》显示,投标人拟派施工管理技术人员须配备项目负责人(二级或以上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1名、技术负责人(建筑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1名、建筑工程结构高级工程师1名、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师1名、建筑电气工程师1名、建筑施工工程师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专业)1名、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专业)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安装专业)1名、中级或以上会计师(财会人员)1名、施工员1名、专职安全员1名、质量员1名、资料员1名、合同员1名、劳务员1名、扬尘治理员1名。人员配置优于以上要求的得15分;人员配置满足以上要求的得10分;人员配置不满足以上要求的得5分。投标单位需提供人员职称证或岗位证等证书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连续三个月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复印件,不提供、提供不全或专家无法认定的不得分。涉案项目共有6家供应商参与了投标,分别为申请人、某晟公司、某世公司、某辉华公司、某兆公司和广东某鑫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鑫建公司)。涉案项目于2022年2月10日经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确定了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综合得分排名,某晟公司和申请人在包组1和包组2的综合得分均排在前两名。2022年2月17日,某信公司发布了《欧宝娱乐官网龙洞街道办事处2021-2022年度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服务资格采购项目中标公告》,确定某晟公司和申请人分别为包组1和包组2的中标供应商。

2022年2月18日,某世公司认为6家投标单位中,某晟公司和某鑫建公司没有具备执业条件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并据此对涉案项目评标结果提出质疑,请求对投标单位的技术得分进行重新评审。2022年2月22日,某信公司针对质疑事项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评审,并形成《复议报告》。经评审,投标单位提交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材料中,某辉华公司和某世公司提交的证书均由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颁发、某兆公司提交的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申请人和某晟公司提交的证书均由“中国人力资源标准化人才管理中心”及“国际注册标准化人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某鑫建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评标委员会5名成员中有4名认为招标文件中对拟投入涉案项目的人员组织机构评审要求中并未对证书颁发机构进行具体要求,某晟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对该评审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判定其人员配置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15分,某鑫建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对该评审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于人员配置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5分,本次评审结果无误。另有1名采购人代表成员保留个人中立意见,不做判定。2022年2月25日,某信公司作出《质疑回复函》,回复称本次评审结果无误,质疑不成立。

2022年3月11日,某世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书》,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公安部颁发,《质疑回复函》称招标文件中并未对证书颁发机构进行具体要求,不具有说服力,且相关投标单位查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某信公司也未对发证机构真实性进行了解并作出回复。请求查实某晟公司提供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是否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公安部资格考核认定,如未通过,请求明确某晟公司提供的证书是由哪个发证单位颁发的,是否合法合规,并予以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某世公司的投诉事项,并向第三人、某信公司、某晟公司和申请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上述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据。同时,被申请人向上述单位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要求上述单位暂停政府采购活动30日。2022年3月21日至3月23日期间,第三人、某信公司、某晟公司和申请人分别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2022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函》,请该大队协助调查: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是否由公安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统一颁发;二、“国际注册标准化人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中国人力资源标准化人才管理中心”是否具备颁发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三、由“国际注册标准化人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中国人力资源标准化人才管理中心”颁发的证书是否属于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四、获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名单是否在网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https://shhxf.119.gov.cn)上进行全部公示等问题。2022年4月19日,广州市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的复函》回复称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后因消防救援部门改革转隶至应急管理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应急管理部批准颁发。“国际注册标准化人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中国人力资源标准化人才管理中心”并非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颁发单位。根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申请全部通过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流转,已注册的消防工程师信息可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公示,若持证人员未通过注册,则无法在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但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对证书真伪进行查询验证。

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向某信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某信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专家复核评审,复核内容包括:一、招标文件附表4技术评审表中序号3“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织机构”条款是否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二、上述条款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是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公安部联合统一颁发,获得上述条款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是否必须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公安部的资格考核认定;三、“国际注册标准化人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中国人力资源标准化人才管理中心”是否具备颁发上述条款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的资格,获得由该中心颁发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是否属于获得上述条款中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的资格;四、获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名单是否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https://shhxf.119.gov.cn)进行全部公示;五、某晟公司的响应情况和得分情况如何,其投标文件是否满足上述条款要求,若满足,其提供的对应证书的发证机关是什么;六、对合同包组1的投标供应商得分进行复核。同日,被申请人向相关单位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期限告知书》,决定延长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办理期限。2022年5月12日,某信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评审,并形成《复核评审报告》。经评审,投标文件附表4技术评审表中序号3“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织机构”条款不属于招标文件实质性相应条款;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应急管理部批准颁发;“国际注册标准化人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中国人力资源标准化人才管理中心”并非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颁发单位,不具备颁发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的资格;已注册的消防工程师信息可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公示,若持证人员未通过注册,则无法在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但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对证书真伪进行查询验证;某晟公司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条款要求,其提交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无效,不给予得分。经复核,涉案项目包组1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某世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某辉华公司。因包组1的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名决定了包组2的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名方式,原评标委员会同时对包组2进行重新复核评分。经复核,涉案项目包组2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某兆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某晟公司。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该《复核评审报告》。

2022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根据《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的复函》以及原评审委员会复核结果,某世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并决定涉案项目原评标结果无效,责令第三人和某信公司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书面报告被申请人。该决定书于2022年5月27日送达某信公司、某世公司、某晟公司和申请人,于2022年5月28日送达第三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规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天河区财政部门,对本辖区内政府采购活动引发的投诉事项具有处理职权。

本案中,涉案项目招标文件附表4技术评审表中明确拟投入涉案项目的人员组织机构需包含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名。经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公安部于2012年9月27日发布《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条件和证书颁发机构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的效力明显高于原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的解释,故在国家对相关标准已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对于涉案项目的评审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某晟公司和申请人提交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均由“中国人力资源标准化人才管理中心”及“国际注册标准化人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而该中心并非法定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颁发机构,不具备颁发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的资格。故某晟公司和申请人提交的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该情形将导致投标单位综合得分排名产生变化,直接影响采购结果。鉴于当时涉案项目虽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被申请人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并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涉案项目原评标结果无效,并责令第三人和某信公司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第二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第三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收到某世公司的投诉事项,于2022年3月17日决定受理,并向相关单位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通过向广州市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请求协助调查、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通知某信公司组织复核评审,后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复核评审报告》,该期间不计入被申请人办理投诉事项的期限,被申请人也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相关单位。故被申请人在查明事实后,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对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超越职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评审,以及直接剥夺申请人中标机会的主张。经查,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组织专家评审,且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投诉事项的期限。另根据招标文件显示,投标人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即本次招标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设置补充或修改投标文件的环节。故申请人中标与否,取决于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是否能提交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与原评标委员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是否进行重新评分无关。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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