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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675号

发表时间:2023-03-25 10:16:05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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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675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天园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方三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莫超   职务:所长

第三人:邹某霞

第三人:邹某

第三人:宋某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第三人邹某、邹某霞、宋某新等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4日20时,被申请人接到第三人邹某霞报警称申请人和第三人邹某在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华景新城BRT至棠东BRT的B16路公交车上发生口角,后申请人和第三人邹某、邹某霞三人互相打架。被申请人民警到场后,对申请人进行传唤,同时将其他涉案人员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2022年4月4日,被申请人对证人马某华、韩某宁和景某进行了询问调查。马某华接受询问时称案发当晚19时许,马某华乘坐B16路公交车,坐在车厢后方位置。公交车从华景新城BRT站开往下一站的途中,马某华看见申请人先动手打了第三人邹某一巴掌,后第三人邹某拉着申请人的衣领不让其离开,双方争吵起来,申请人又用手打了第三人邹某大概十巴掌。期间第三人邹某霞试图用手推开申请人,但未果。后公交车司机和车上乘客上前劝架,当时第三人邹某被申请人压在车厢后方第一排椅之间。马某华没有看见双方是否继续打架,但听见第三人邹某发出惨叫。期间第三人邹某霞用手机砸申请人的右侧肩膀和头部。最终司机和乘客将双方拉开。马某华不清楚双方的受伤情况,同时表示车上有监控。询问结束后,马某华对涉案人员和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

韩某宁接受询问时称案发当晚19时许,韩某宁在云台花园乘坐B16路公交车。公交车行至上社站附近时,韩某宁看见申请人扇第三人邹某的耳光,打到第三人邹某的脸部和头部,打了好几巴掌。第三人邹某抓住申请人胸部衣服不让其离开,双方纠缠在一起。后申请人把第三人邹某从座位上拽出来,并将第三人邹某按在车门后面的座位上,第三人邹某也咬了申请人的手,这时第三人邹某霞上前打了申请人的头部。公交车驶至棠东站后,司机停车并报警。后第三人邹某被送往医院治疗。韩某宁表示其与双方均不认识,也不清楚双方打架的原因,据双方陈述,是因言语上的误会引起打架。冲突过程中双方均没有使用工具。

景某接受询问时称案发当晚19时许,景某在广州体院乘坐B16路公交车。公交车行至上社附近时,景某听见有人争吵,并看见站在车厢过道的申请人,用手打坐在并排座椅上靠里面位置的第三人邹某,并压住坐在靠外面位置的第三人邹某霞。第三人邹某被打后用手抓住申请人衣领。景某上前将双方拉开,并拦住申请人不让其离开。在景某拉住申请人手臂期间,申请人仍不时用另一只手打第三人邹某,第三人邹某也一直抓住申请人衣领,两人互相对骂。后第三人邹某和第三人邹某霞移动到另一个座位上,申请人仍在用手打第三人邹某,第三人邹某咬了申请人,第三人邹某霞也在帮忙打申请人。后车上群众将双方分开,等待民警到场处理。

2022年4月5日和4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邹某霞、第三人邹某和第三人宋某新分别进行询问调查,并要求其对涉案人员和案发现场进行辨认。申请人接受询问时称案发当晚19时许,申请人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时代广场乘坐B16公交车准备回家,上车后因没有座位,遂一直站在车厢后方左侧第一排的旁边,当时第三人邹某、邹某霞坐在车厢后方左侧第一排,期间坐在靠近过道座位的第三人邹某霞对申请人说了一句“能不能离我远一点”,申请人回了一句“你多大年纪了”,坐在靠窗座位的第三人邹某又回了一句话,大意是第三人邹某霞的年龄可以做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听到后,认为第三人邹某在骂他,就用右手打了第三人邹某的脸部。第三人邹某被打后抓住申请人的衣领,并说着难听的话。申请人觉得呼吸困难,便想将第三人邹某的手拉开,但第三人邹某一直不放手。申请人又用手打了第三人邹某脸部五、六次,但第三人邹某仍不放手。申请人便向第三人邹某认错,并表示会赔偿。后来第三人邹某和第三人邹某霞反过来打申请人,其中第三人邹某咬伤申请人的右手无名指和左手手臂,用手抓申请人的生殖器,并用头将申请人顶至另一边的座位处。第三人邹某霞用物体砸申请人后脑勺十几次。后车上乘客将双方拉开并报警。冲突过程中申请人脖子被抓伤、右手无名指和左手小臂被第三人邹某咬伤、头部被第三人邹某霞用物体砸伤,感觉头晕。当时车上有很多乘客,包括司机也在场目睹冲突经过。公交车上有监控,也有乘客拍摄了冲突经过。期间,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5日决定对申请人延长询问调查时间至二十四小时。申请人于2022年4月5日21时06分离开天园派出所。2022年4月6日,被申请人再次书面传唤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4月6日15时25分到达天园派出所,同日,被申请人再次决定对申请人延长询问调查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后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凌晨2时48分离开。因申请人未提供家属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未能将传唤情况通知申请人家属,并已进行相关记录。

第三人邹某霞接受询问时称案发当晚19时许,第三人邹某霞和妹妹第三人邹某在云台花园乘坐B16路公交车,当时坐在车厢后方双人座上,第三人邹某霞坐在靠过道的座位,第三人邹某坐在靠窗的座位。公交车行至学院站时,申请人站在过道处,第三人邹某霞觉得申请人靠得太近,便出言提醒。后申请人突然回头说第三人邹某霞和第三人邹某两个是老女人,第三人邹某便回应称两人的年龄可以做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听到后便冲向两人,将第三人邹某霞压住并用手打第三人邹某脸部。第三人邹某被打后抓住申请人,并打骂申请人,申请人便继续用手对第三人邹某进行殴打。第三人邹某霞被申请人压在身下,期间也用手锤了申请人数次。公交车在车站停靠后,申请人想要下车,并把第三人邹某霞和第三人邹某带至旁边的座位处。当时第三人邹某倒在座位底下,被申请人压住,第三人邹某霞担心妹妹,在用手无法拉开申请人的情况下,便用手中的手机击打申请人,申请人也回头用手打第三人邹某霞头部和身体。后双方被其他乘客拉开,第三人邹某霞将躺在地上的第三人邹某扶起,并等待民警到场处理。冲突过程中第三人邹某霞右手前臂受伤,第三人邹某脸部被打肿、牙齿被打松、脸部和手部均有划伤,第三人邹某霞同时表示没有看见第三人邹某咬伤申请人的手指。

第三人邹某接受询问时称案发当晚19时许,第三人邹某和第三人邹某霞在云台花园乘坐B16路公交车,上车后坐在车厢后方左侧第一排位置,第三人邹某霞坐在靠过道的座位,第三人邹某坐在靠窗的座位。后来公交车陆续上来很多人,申请人上车后站在第三人邹某霞旁边的过道处,离座位比较近,第三人邹某霞便对申请人说麻烦站远一点。第三人邹某让第三人邹某霞往里坐一点,两人便继续聊天。公交车行至棠下BRT站时,申请人回头说两人是又老又丑的老女人,第三人邹某便回了一句两人的年龄可以做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听到后便用右手多次击打第三人邹某脸部(共二十余次),期间也有用手打第三人邹某霞上身,但不记得击打的具体部位。第三人邹某被打后用左手抓住申请人衣领,并让第三人邹某霞报警。期间申请人继续打第三人邹某左脸,并边打边骂。当时第三人邹某被打至头晕,后申请人将第三人邹某拉到公交车右侧同一排的座位处,并被申请人压在身下,后面的事情不记得了,也不记得有没有咬申请人。民警到场后,第三人邹某收到同事第三人宋某新的电话,便对第三人宋某新说了被打的事情。后第三人宋某新到达现场,并带第三人邹某到医院治疗。冲突过程中第三人邹某左脸被打肿,一颗上门牙被打至松动,嘴巴流血,感觉头晕、胸闷,第三人邹某霞双手被打肿。

第三人宋某新接受询问时称其为第三人邹某的同事,案发当天20时许,第三人宋某新接到第三人邹某电话,称在公交车上被人殴打,需要第三人宋某新陪同去医院治疗。第三人宋某新到达现场后看见现场有民警,第三人邹某脸上有伤痕,申请人站在一旁不停地和第三人邹某争吵,觉得很生气,便用右手推了申请人脖子下面靠肩膀的位置一下。申请人被推后想冲向第三人宋某新,但被民警拦住。后因第三人宋某新陪同第三人邹某前往医院。

2022年4月5日,申请人和第三人邹某分别向被申请人提交其受伤情况的病历资料,后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初步意见为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第三人邹某面部、项部、胸骨上端和右手部背侧有多处因钝性暴力作用所致的表皮剥脱,但不构成轻微伤。第三人邹某霞体表未见新鲜机械性暴力损伤。

同日,被申请人向广州珍宝巴士有限公司调取的案发当晚涉案B16路公交车的监控,录像显示申请人原坐在车厢后方右侧第二排靠窗座位,第三人邹某霞和第三人邹某坐在车厢后方左侧第一排位置,其中第三人邹某霞坐在靠过道座位,第三人邹某坐在靠窗座位。19时54分,申请人从座位上站起,走至车厢后方第一排座位中间过道,背对第三人邹某霞和第三人邹某站立。后申请人回头与第三人邹某霞发生口角。期间听见有人说“做你妈都可以了”,申请人听见后身体往第三人邹某霞和第三人邹某方向倾斜,并用手打向第三人邹某(可听见清晰的击打声),第三人邹某开始抓住申请人的衣领。双方拉扯期间,申请人表示第三人邹某先骂人,双方激烈争吵,期间申请人继续用手打第三人邹某。后因申请人让第三人邹某松开抓住申请人衣领的手,第三人邹某表示拒绝,申请人又多次用手打向第三人邹某(可听见清晰的击打声)。期间有多名男乘客上前劝止,申请人称要第三人邹某先松手才停止打人。19时58分38秒开始,申请人再次用手打向第三人邹某(可听见清晰的击打声),双方发生激烈肢体冲突,第三人邹某头顶住申请人身体,双方从车厢后方左侧第一排座位向右侧第一排座位移动,第三人邹某霞开始用手打申请人,申请人也用手还击。后申请人坐在车厢后方右侧第一排座位靠窗座位处,声称第三人邹某咬住其手部,并用左手抱住第三人邹某头部,第三人邹某大声喊叫,期间第三人邹某霞多次用手中物体击打申请人头部。20时00分,申请人表示可以道歉,让第三人邹某松口,后第三人邹某躺倒在过道处,申请人开始查看右手。20时01分,第三人邹某霞边打电话边背对申请人蹲下查看第三人邹某的情况,申请人又从后方用手打第三人邹某霞头部,并掐第三人邹某霞脖子,第三人邹某从地上起来并再次与申请人发生拉扯和争吵,后双方被车上乘客分开,但依然有争吵,申请人称是第三人邹某先骂人,并称下次还要打。20时24分,民警到场处理。20时35分,第三人宋某新到达现场,并用右手打申请人左脸一下,第三人邹某和车上乘客见状将第三人宋某新和申请人分别拉开。

2022年4月6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和第三人邹某、邹某霞进行治安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不成功。2022年4月7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和第三人宋某新进行治安调解。经调解,申请人和第三人宋某新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第三人宋某新一次性赔偿申请人人民币五百元,之后双方不再就该事件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同日,申请人书写《收条》,表示已收到赔偿金五百元。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定申请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并于2022年4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曾于2021年4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2〕148号),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022年10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控告材料,主张第三人邹某、邹某霞、宋某新在该案中也有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并提出由被申请人拘留打人者、赔偿医药费等诉求。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上述诉求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复议机构于2022年11月24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本案中,第三人邹某、邹某霞、宋某新均为被申请人办理治安案件的涉案人员,其中第三人邹某和邹某霞为报警一方。被申请人在收到其报警后,已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后,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邹某和邹某霞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故未对第三人邹某和邹某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申请人虽在事后对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对第三人邹某和邹某霞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诉求,但是并未提出新的证据和事实,被申请人在治安案件已办结,且无新的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未对第三人邹某和邹某霞作出新的处理,也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

对于第三人宋某新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被申请人组织了双方进行治安调解,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被申请人对宋某新的违法行为已履行处理职责。

对于申请人主张该案中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问题,实际上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异议,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和行政诉讼审理,均未发现虚假证言问题,也不存在需要由被申请人进行处理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不存在需要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对于申请人提出赔偿医药费的问题,因赔偿问题属于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被申请人此前组织双方进行治安调解,已履行其法定职责。如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的,申请人应另循民事途径进行救济。

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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