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678号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天河南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横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汪德仁 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认为,案发现场一共有八人在现场拍照,但据申请人了解,仅申请人一人受到了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存在执法不公的行为。申请人仅为了反映被骗事实,并未对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后,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恒大财富诈骗超过一年时间未按合同兑付,已是诈骗行为,申请人等八人在正佳广场门口拍照,并喊出“恒大诈骗”是反映事实。被申请人电话通知申请人进行调查时,并没有通知传唤,在调查期间亦无告知和出示传唤证。当时现场有八人拍照,仅有三人接受被申请人调查,其他人无需接受调查。在接受被申请人调查的三人中,仅有申请人一人受到行政处罚,而其余两人不配合调查的,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未能一视同仁。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2022年9月30日12时许,被申请人发现有多名人员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正佳广场南门处进行涉恒大事件的举牌、喊口号的相关行为,后被申请人陆续将涉案嫌疑人申请人等人抓获。经查,申请人对其以举牌、喊口号的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供认不讳。鉴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影响,情节较轻,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等人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中,依法受理案件、履行传唤、询问、通知家属以及进行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了申请人应有的权利。现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执法不公,称当时共八人在现场拍照,却只有其一人受到行政处罚,称其只是反映被骗事实并未对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本案涉及社会敏感事件,申请人可以在合法情况下反映合理诉求,但申请人在公共场合参与举牌、喊口号,且有路人拍照、拍视频,这样表达诉求会对不明真相的群众造成理解上的偏差,且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鉴于申请人的行为未造成明显影响,违法情节较轻,故被申请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申请人从轻处罚。另外,公安机关已对参与此次行为的其他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罚,而申请人收到其个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无相关法律规定须将同案人员的处罚情况对申请人进行告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30日12时许,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等多名人员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正佳广场南门处进行涉恒大事件举牌、喊口号的相关行为,遂将申请人带回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同日,申请人经传唤至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时称:申请人于2020年12月份购买了恒大财富理财产品,导致财产受损,诉求亦未能得到满意的答复,遂于2022年9月30日12时许与另外七人聚集在正佳广场东南门平台处。随后,七人中的一位阿姨从包内拿出写有“恒大诈骗”、“恒大还我血汗钱”等字样的纸牌分发给申请人,另一女子找了路人拿手机进行拍摄。申请人等八人举着纸牌大喊“恒大诈骗”,并录制了一段7秒钟的视频,期间有一些路人停下围观,视频后续也被放上了“广东信访”微信群。
同日,李某颜经传唤至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因恒大投资造成其严重损失,且不履行合同,为了造成一定的影响,引起社会、政府的重视,其于2022年9月30日与另外7名恒大投资受损人员一起,从恒大中心沿着体育东路一直走到正佳广场,在正佳广场东南门附近从包中拿出提前准备的印有“恒大诈骗”、“恒大还我血汗钱”、“恒大财富”等字样的A3纸,向来往路人进行展示,并让一名路人用手机录影。现场未造成什么影响,只有几个经过的路人围观。
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22年9月30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对其辖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有管辖权。本案中,申请人在接受询问时承认与另外七人在正佳广场东南门进行举牌和喊口号,且有同行人员李某颜的证词予以证实。申请人的行为已超出正常表达诉求的方式,现场有拍摄视频及群众围观,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申请人的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较大影响,情节轻微,被申请人在法定幅度内对申请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当。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传唤、询问、辨认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申请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合法。
对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告知和出示传唤证的主张,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向申请人作出《传唤证》,申请人于同日签署该传唤证,且被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予以标明,申请人亦表示清楚明白。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府不予支持。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对此次行为的其他人员进行处罚,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对同案其他人员是否处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