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679号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焦志伟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2年9月19日19时45分许,申请人妹妹谢某菲回家后拿鸡毛掸子站在卧室门口,后吴某山走向谢某菲,两人激烈争吵,申请人觉得两人可能要打架,便上前用身体挡在两人中间。这时吴某山突然越过申请人打了谢某菲一拳,申请人拿过谢某菲手中的杆子从上向下打了吴某山头顶一下,以警告其不要再打谢某菲。吴某山被打后进入厨房拿刀,被谢某菲拉住。申请人怕吴某山拿刀砍人,便又跟了过去,这时吴某山又打了谢某菲一下,申请人便又打了吴某山头顶一下。之后吴某山到厨房拿了菜刀砍向申请人,申请人本能地用杆子挡了一下,右手第二掌骨被砍成骨折,食指两根肌腱断裂。申请人用杆子打吴某山的意图是为了谢某菲的人身安全免受吴某山不法侵害,且是在吴某山打了谢某菲的情况下打的,之后并未继续该行为,且吴某山只受轻微伤,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当时吴某山拿刀砍申请人,申请人拥有无限自卫权。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副本后,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两次持30厘米空心铝管击打吴某山,是因为吴某山两次向谢某菲推搡、挥拳,且态度嚣张。申请人看见亲人被打,两次均打了吴某山一下便停手,也许申请人采取的方式不是最好,但出发点和目的都是制止吴某山继续动手打人,请求对申请人的正当防卫性质予以考虑。
二、吴某山和谢某菲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冲突的具体起因是吴某山向申请人母亲借了13万元,一直不肯归还,且存在婚内出轨行为。案发当天申请人听从母亲吩咐,暂住在谢某菲处安抚其情绪,因此介入冲突并作出两次击打吴某山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小,且申请人此前从未有违法行为。
三、申请人在该案中受重伤,是最大受害人。申请人右手第二掌骨完全被砍断,食指两根肌腱断裂,至今已五个月。右手虎口因伤口太深,导致永久性畸形,虎口变小,食指伸屈活动受限,严重影响手指抓握等功能,造成右手永久性伤残。
综上,申请人本来是听从母亲安排,从武汉前往深圳谋生,无意介入吴某山和谢某菲的夫妻矛盾,请求复议机关基于上述三点原因,对申请人免予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2022年9月19日19时45分许,申请人妹夫吴某山与妹妹谢某菲在天河区海文路*号*房发生争吵,后申请人用棍殴打吴某山致其受伤,经鉴定,吴某山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并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涉嫌殴打他人案中,依法受理案件、履行传唤、询问、通知家属、组织进行伤情鉴定以及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充分保障申请人各项权利。鉴于本案是因家庭纠纷引起,申请人是为了维护其妹妹谢某菲的利益而殴打吴某山,主观恶意较小,危害不大,违法情节轻微,故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至于申请人提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主张,经查,在冲突过程中,吴某山曾徒手向谢某菲挥了一下,并未激化矛盾,但申请人持棍直接对吴某山头部进行殴打,意图通过伤害吴某山来达到警示停止殴打谢某菲的目的,不具有防卫意图,且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同时直接导致冲突升级,并造成吴某山轻微伤的危害结果,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猎德派出所接到谢某菲报警称其与丈夫吴某山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期间吴某山推了谢某菲,申请人用棍敲打了吴某山头部,吴某山用菜刀砍了申请人,申请人手背手指受伤。被申请人到场后将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2022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对谢某菲进行了询问调查。谢某菲接受询问时称2022年9月19日19时45分许,谢某菲和吴某山在广州市天河区海文路*号*房发生争吵,谢某菲进入卧室并拿起一根不锈钢空心棍作防身之用,吴某山跟随谢某菲进入房间,申请人也跟随进入房间,让各方不要冲动。后谢某菲和吴某山再次发生争吵,吴某山推了谢某菲身体一下,申请人看见后拿过谢某菲手上的不锈钢空心棍打了吴某山左眼尾部一下。吴某山被打后进入厨房拿了一把黑色塑料柄菜刀冲出来要砍申请人,申请人用手挡了一下并往外后退。吴某山又追上前砍了申请人一下,但没有砍中。谢某菲从后面抱住吴某山,并将吴某山拉到旁边,以阻止他再砍申请人。后申请人称自己受伤,谢某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送申请人去医院治疗时在楼下看见民警。冲突过程中吴某山左眼角、左手肘都有被不锈钢空心棍打伤并带有血迹,申请人右手有明显刀伤。谢某菲同时表示现场有监控录像。同日,谢某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现场监控录像和涉案的不锈钢空心棍,并对案发现场和涉案的不锈钢空心棍进行了辨认。
2022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申请人接受询问时称2022年9月19日19时30分许,申请人收到其妹妹谢某菲发来关于妹夫吴某山出轨和向申请人母亲借款13万元的微信截图,随后联系吴某山回家,并让吴某山尽快处理好上述事情,吴某山也答应了,双方便坐在沙发上等待谢某菲回家。约20分钟后,谢某菲回家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吴某山在和申请人对话过程中态度不好,便到房间拿了一个杆子并和吴某山发生争执,申请人见状便插到双方中间劝架。吴某山突然打了谢某菲一拳,当时申请人面对着吴某山,背对谢某菲,没有看到谢某菲被打中哪里。申请人一气之下,拿过谢某菲手中的杆子轻轻地打了吴某山头部一下。后吴某山前往厨房,谢某菲知道吴某山要拿刀,便上前阻止,申请人也上前阻止,但吴某山已经拿到菜刀并朝申请人挥舞。申请人本能地抬起右手阻挡,导致被砍了几刀。后申请人进入阳台并关闭了阳台门进行躲避,并发现手部受伤严重,右手皮肤裂开,手背侧可见长约3cm的切口,骨质外露,掌骨骨折。过程中申请人没有还手,也不清楚对方有无受伤。同日,申请人提供了其本人的病历资料。
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书面传唤,并将传唤情况通知申请人的家属。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和吴某山分别进行询问调查,并要求谢某菲对现场监控录像中出现的人员进行辨认。申请人接受询问时对事发过程的陈述与其2022年9月23日接受询问时所陈述的基本一致,同时申请人表示此前其与吴某山并无纠纷。冲突过程中谢某菲没有主动把手中杆子递给申请人,是申请人自己从谢某菲手中拿过来的。不清楚吴某山的伤情是如何造成。申请人于同日对案发现场、现场监控录像中出现的人员及涉案的菜刀和不锈钢空心棍进行了辨认。被申请人于同日决定对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
吴某山接受询问时称申请人从武汉到广州后暂住在吴某山家中,案发当天申请人和吴某山都在家中,谢某菲回家后与吴某山发生争吵,过程中谢某菲从房间拿了一根不锈钢管子,并手持管子与吴某山争吵,吴某山便将谢某菲推开。谢某菲当时没有呼救,申请人可能听到两人吵架,从客厅进入房间查看,正好看见吴某山推谢某菲,便从谢某菲手中夺过管子并朝吴某山头部打去。吴某山举起左手挡了一下,管子打在吴某山左手手臂上,把手臂刮破了皮。后申请人将吴某山推出客厅,吴某山想还手,申请人又用管子打了吴某山头部一下,打中了吴某山左眼睑位置。吴某山被激怒,冲进厨房拿起菜刀后回到客厅,看见申请人仍手持管子,便举刀向申请人砍去,申请人用管子格挡,但第一刀便已砍中申请人右手手背。申请人后退的过程中踩到沙发并被绊倒,吴某山想吓唬申请人,便又向申请人旁边的沙发砍了一刀。后吴某山清醒过来,停止了动作并将刀放回洗手池,申请人跑到阳台把门关上了。吴某山同时表示申请人右手手背有流血受伤,后经医院诊断后好像是骨头断了,吴某山左手臂和左眼睑有划伤。同日,吴某山对案发现场、涉案的不锈钢空心棍和现场监控录像中出现的人员进行了辨认。
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的受伤情形构成轻伤二级,吴某山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将二人的伤情鉴定结果进行告知。
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结合各方的辨认和陈述,案发前申请人和吴某山分别坐在客厅灰色沙发和靠近窗户的椅子上。19时44分,谢某菲回到家中并直接进入房间内,吴某山随后也进入房间内,申请人看见吴某山进入房间后也跟随进入房间。后申请人和谢某菲一同将吴某山推出客厅,此时申请人已手持不锈钢空心棍。吴某山被推出客厅后突然挥手打向谢某菲,谢某菲用手挡下后,申请人举起不锈钢空心棍打中吴某山头部。吴某山被打后冲向厨房,谢某菲试图拉住吴某山左手,但被吴某山挣脱。19时45分,谢某菲和吴某山进入厨房后,吴某山手持菜刀冲出客厅并向申请人砍去。申请人用不锈钢空心棍格挡,但在后退过程中被摆放在客厅的玩具车绊倒,吴某山冲上前又砍了一刀。后谢某菲将吴某山推回厨房门口处,吴某山也将菜刀放下,此时申请人在监控范围外大声呼救,谢某菲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双方冲突到此结束。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定申请人存在殴打他人行为。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于同日提出陈述申辩称只打了吴某山一下,没有连续殴打,目的是警告吴某山不要再动手。吴某山的受伤情形是申请人自卫过程中形成的。被申请人经复核,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将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家属。申请人于同日签收该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对其辖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有管辖权,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申请人、谢某菲和吴某山均确认冲突发生过程中申请人有手持不锈钢空心棍打吴某山头部的行为。现场录像也显示申请人有上述行为。经鉴定,吴某山的受伤情形构成轻微伤。故涉案人员的陈述、现场录像及伤情鉴定意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申请人提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主张,首先,本案是由家庭纠纷所引起,且谢某菲和吴某山为夫妻关系,虽然吴某山有先用手打谢某菲的行为,但谢某菲已用手挡下,该动作并未对申请人和谢某菲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其次,申请人主张当时认为吴某山有继续对谢某菲实施不法侵害的可能性,其行为意在制止吴某山的继续侵害行为,但是,当时吴某山并未手持器械,而申请人已主动从谢某菲手中拿过不锈钢空心棍,从双方力量对比来看,申请人一方占据优势。在此情形下,申请人并未采取可以避免冲突的手段,而是用不锈钢空心棍击打吴某山头部,造成吴某山受轻微伤,该行为已超出实施防卫的必要限度。其三,申请人用不锈钢空心棍击打吴某山头部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吴某山冲向厨房拿取菜刀还击,可见申请人的行为在激化双方矛盾冲突方面起到主要推动作用,存在过错。被申请人综合案件有关情节,认定申请人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属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接到谢某菲的报警,后通过询问调查、辨认、委托进行伤情鉴定、收集视听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案件事实。在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在听取并复核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