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680号
申请人:何某伟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6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反映其于2022年10月9日在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单位)经营的拼多多店铺花费16.9元购买“1809懒人鞋”(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后发现涉案产品无任何质量检验合格标志,无任何厂名厂址,无任何标识,系“三无”产品的事项,申请人认为被举报单位以购物返现形式销售涉案产品,违反广告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误导消费者选择,违背诚实信用,并提出要求被举报单位停止侵权、退赔费用,如调解失败则由被申请人转为举报处理,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等投诉举报诉求。
202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单位登记住所进行检查。经查现场为某创空间,办公桌上有公司铭牌,无办公电脑及相关文件材料,未发现涉案产品。该址物业管理人称被举报单位未在该址办公,可联系被举报单位负责人配合调查。
经联系,被举报单位于2022年10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表示涉案产品是从瑞安市某鞋厂购进,能提供购进发票、生产商资质等材料。2022年10月9日,被举报单位以16.9元的价格将涉案产品销售给申请人,涉案产品包裹中有“好评返现”卡,内容为“全五星10字评价+追评晒图+关注店铺,奖励2元,联系客服领取奖励。3步轻松领取,第一步:点亮全五星,第二步:写下10字以上美美评语,第三步:拍视频或者晒图三张以上,提交评价后并追评”,实际上有返现。同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被举报单位提交的材料显示,鞋盒底部印有“瑞安市某鞋厂,地址:浙江省瑞安市某工业园区”等字样,鞋盒侧面印有“百豆BAIDOU”商标,鞋盒内独立的合格证标有“商标:百豆BAIDOU,品名:男士运动/休闲鞋,品牌商: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信息,鞋盒上粘贴的合格证标有“品牌:百豆,品名:男士休闲鞋,生产厂址:瑞安市某鞋厂,生产地址:浙江省建安市某工业区,生产日期:2021.06.08”。另经被申请人查明,鞋盒内独立的合格证上标识的商标“百豆BAIDOU”持有人为被举报单位。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定被举报单位不存在销售“三无”产品行为,存在以“好评返现”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认为该行为轻微且已停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2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2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6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复议机构于2022年11月19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其实际是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在举报事项查处过程中仅作为线索提供者,并非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的对象,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被举报单位不存在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但存在以“好评返现”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其作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至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是否决定立案,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同时,本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未将对举报事项的调查事实及处理结果完整告知申请人。虽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仅要求被申请人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但如被申请人需要反馈结案内容的,也应当保证反馈内容清晰、完整,以便实名举报人了解案件处理具体情况,避免产生行政争议。本案中申请人已通过本次行政复议获知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和具体理由,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强对结案反馈内容的审核把关。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