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681号
申请人: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1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终止调解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11月1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称其于2022年10月9日在广州市某炉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开设的京东店铺购买了液化石油气热水器(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件,支付6688元。涉案产品提供的是天然气热水器的3C认证证书,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燃气器具》第4单元的规定,家用燃气热水器应当按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分类认证,因此被投诉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属于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核定侵权责任,责令被投诉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外包装图,外包装贴有标签显示涉案产品型号为JSG33-YS1660FM,燃气类别:液化石油气20Y等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显示,型号为JSG33-YS1660FM的燃气热水器的燃气种类为天然气。
202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人经营住所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产品摆放。被投诉人的负责人黎某雯配合调查,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的购物链接显示商品标题为“燃气热水器16升恒温 背排式 顶排式恒温大水量主动安全防护 家用热水器JSG33-YS1660FM顶排式天然气”,申请人在收货人信息栏买家留言处留言“要液化的”。为进一步调查,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人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在11月15日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11月15日,被投诉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并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消费者购买我司产品(订单号2517****6283)的情况说明》等资料。被投诉人称申请人购买的型号为JSG33-YS1660FM产品为天然气热水器 ,拥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为2020352402064004。因申请人在订单备注“要液化气的”,仓库保管员在产品外包装箱上将“天然气12T”用打印的“液化石油气”字样盖住,并邮寄至申请人指定的地址。2022年10月13日,申请人申请退货退款,2022年10月22日,被投诉人同意了申请人的退货退款要求,并退回6688元。被投诉人曾联系申请人商议赔偿方案,但无法达成共识,被投诉人拒绝调解。
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以被投诉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要求被投诉人对产品标识标签进行整改。
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事项。2022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决定。终止调解的理由为: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1日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答复,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府于2022年11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诉求为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在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后,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处理涉案投诉事项的职责。申请人对涉案投诉处理不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