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697号
申请人:李某军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冼村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君厂 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5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5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及立案。
申请人称:
申请人离异多年,通过网络百合交友平台发布的广告,在收到该平台郑姓工作人员联系后,申请人怀着对百合品牌的信任,在2022年5月15日前往其位于珠江新城高德置地春广场*座的线下VIP服务中心。后经查询,该址登记设立的单位为某缘婚姻介绍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缘公司)。
申请人与郑姓工作人员交谈,并明确了自己的择偶条件为中国台湾籍男士后,对方表示有很多资源,但需要先缴费。申请人在对方指导下在手机微信小程序“百合一对一高端婚恋”签订合同,合同签约方及支付回执上的单位均为上海百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公司)。在对方承诺的三个月服务期限内,有“孙老师”“念念老师”等多名骗子轮番登场,但至今没有为申请人介绍中国台湾籍男士。期间申请人曾提出退款申请,但对方一直搪塞,期间曾有一名自称重庆总部“李部长”的人用重庆座机致电申请人,但仍在拖延退款,后来申请人回拨该号码已无人接听。
鉴于对方一直不兑现承诺,申请人对其产生怀疑,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经查,某缘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成立,股东为陈某全和李某吉。陈某熊曾为该公司股东,后陈某熊将股份全部转让给陈某全,而陈某熊是重庆知某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某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股东名字可以看出,某缘公司和知某派公司的股东都是一个团伙的骗子。
申请人认为这其中存在四个问题:
一是某缘公司正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已进入注销流程,而该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就匆匆准备注销,申请人推测是为了变换名称继续行骗。
二是某缘公司发布的网络广告、实体店面装修和收款回执均打着百合公司的品牌,申请人推测某缘公司通过与百合公司合作,利用百合公司品牌招揽客户,然后和百合公司进行分成。
三是自称重庆公司“李部长”致电申请人时,申请人以为是百合公司的其中一个分公司,后经查发现,知某派公司的股东为陈某熊和李某群,从名字可以看出李某群与某缘公司股东李某吉存在亲属关系,证明两公司实为一个团伙。
四是申请人曾两次前往某缘公司处,第一次是去缴款,第二次是因为对方一直没有履行承诺,申请人前往该址查看公司是否还在经营。当时“念念老师”在微信中阻止申请人前往,并称公司要扩大规模,申请人到现场后发现已人去楼空。可见对方存在欺骗行为。
综上,对方的欺骗行为对申请人侮辱性极强,杀伤力极大,请求复议机关责令公安机关为申请人讨回公道,追回损失,并严惩骗子。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2022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称其在天河区高德置地春广场*座的百合公司处签订了《百合佳缘一对一服务合同》,让对方为其提供婚姻交友服务,现对方没有成功为其介绍对象。后经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5月15日在某缘公司处通过手机与百合公司签订婚姻交友介绍服务合同,并支付了10001元。后在服务过程中,申请人对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在提出退款要求被公司拒绝后向被申请人报警称被诈骗,并提供了服务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经过询问调查和审核相关证据后,认为申请人的报警属于合同纠纷,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并立即口头告知申请人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因申请人表示不服,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报案后,依法受理报警并开展调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接收相关证据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已通过口头告知和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11月15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反映其通过网络看到百合公司的广告后点击并登记了基本信息,后有自称郑经理的男子约申请人面谈。2022年5月15日,申请人应约前往位于天河区高德置地春广场*座的某缘公司处,郑经理接待了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自己的择偶条件为只找中国台湾籍男士,郑经理称有相关资源,但要先交费。申请人同意接受其服务,于同日通过信用卡支付了费用10001元至百合公司的账户,并在郑经理指导下通过“百合一对一高端婚恋”微信小程序与百合公司签订了《百合佳缘一对一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三个月。百合公司安排了孙某林作为申请人的辅导老师,孙某林添加了申请人的微信,并有了解申请人的交友条件。2022年7月15日,孙某林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因其身体原因,需要让其他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服务,次日有一名自称“念念”的人员添加申请人微信,但之后一直没有联系申请人。2022年9月1日,申请人主动联系“念念”要求面谈,“念念”称电话沟通就行,同时表示只找中国台湾籍男士难度较大,并称“李部长”会联系申请人。2022年9月2日,申请人前往某缘公司处,发现该处大门紧锁,无人办公。“念念”称公司扩大规模,不在该处办公了,并让同事接待了申请人,但该同事同样表示暂时没有中国台湾籍男士的资源。2022年9月5日,申请人提出退款要求,后来“李部长”联系申请人,表示无法退款,但可以延长服务期限三个月,申请人表示不同意后,便再也联系不上“李部长”,对方也没有退款。申请人认为对方涉嫌经济诈骗,遂报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显示,申请人于2022年5月15日与百合公司签订了《百合佳缘一对一服务合同》,约定由百合公司为申请人提供红娘服务,扩大申请人择偶范围和节省择偶时间,具体服务内容由百合公司在三个月服务期限内为申请人推荐3名候选人,并提供约见服务,申请人从推荐的候选人中选择约见人选,由百合公司与候选人联系并安排约见事宜,该合同附件四的择偶标准中约定候选人的户籍地最好是“广东-广州”,婚后居住地最好是“广东-广州”。申请人于同日通过信用卡转账方式向百合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人民币10001元。2022年5月至9月期间,百合公司安排了“孙某林11”为申请人提供红娘服务,后又安排“红娘念念”与申请人进行联系。
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决定不予调查处理,并于同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同日签收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具有对申请人的报案进行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经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所报事项源于其与百合公司就履行《百合佳缘一对一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该合同中已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且该合同相对方仅为百合公司,某缘公司和知某派公司并非该合同的相对方和红娘服务提供方,合同中的择偶条件并未约定只选择中国台湾籍男士,故申请人以百合公司没有为其提供中国台湾籍男士为由,认为百合公司、某缘公司和知某派公司存在诈骗行为,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申请人应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所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在申请人报警当天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将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