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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699号

发表时间:2023-03-16 11:29:38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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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699号


申请人:李某璇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8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工单,申请人反映其于11月8日在广州市天河区黄村某家乡饭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美团店铺支付64.88元购买了雷州清汤羊杂肉煲(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份。申请人称涉案产品中有虫子,并且添加了非药食同源的中药材党参,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核实并查处被举报人。

2022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其待烹饪的菜肉及已煮好放置在外卖盒中的菜品都未发现虫子及其他异物,现场打开被举报人美团店铺没有涉案产品在售。被举报人称雷州清汤羊杂肉煲于2022年11月6日上架,汤底有加入党参,申请人购买的涉案产品确由被举报人销售,已于11月9日同意退款,但拒绝申请人的赔偿诉求。2022年11月16日,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涉案产品自上架之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共销售约10份,从11月16日开始销售的雷州清汤羊杂肉煲已不再添加党参。

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决定对涉案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于11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所述的虫子,涉案产品中加入了药材党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已停止,党参作为广东传统煲汤料历史长久,且被举报人没有宣传党参的功效,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8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在法定期限内查明被举报人确有销售过涉案产品,但在被申请人现场核查后已进行整改,并不再在涉案产品中添加党参,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中存在申请人举报所称的虫子。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将上述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已履行其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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