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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757号

发表时间:2023-03-07 14:35:52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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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57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7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广东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举报材料。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反映其因生活需要,于2022年7月14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广州某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违法,后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王熊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2,称被举报人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因找不到被举报人,无法核实投诉举报反映事项,被申请人决定对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对举报事项中止调查。申请人收到上述回复后认为被举报人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被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申请人无法进行有效监督,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被申请人确认被举报人涉嫌以虚假住所骗取登记的行为违法、对被举报人立案查处、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

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前往广州某格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格公司)登记住所现场检查。经查,某格公司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与《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证书》。被举报人于2019年5月7日与某格公司签订《办公租赁协议》,租赁天河区高普路*号*作为办公注册使用。同时,某格公司提供了《孵化器、众创空间企业场地登记证明》。

由于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所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10月17日作出《关于王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不予奖励,该复函于10月1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2022年10月17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限期重新处理其举报事项,本府于2022年12月12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所主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将其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已履行其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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