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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702号

发表时间:2023-04-07 14:48:34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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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02号


申请人:贾某香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2022年9月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称已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送至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将案件转送至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至今(2022年12月2日)未就涉案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法律规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上明显不当,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未及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广州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核查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涉案举报后,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在其登记住所实地经营。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出具《证明》,载明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实地经营。由于未能找到被举报人,无法进一步核实申请人举报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由于被举报人下落不明,无法组织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调解,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申请人举报的作用在于提供相关线索促使被申请人启动行政调查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申请人未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任何经济或人身上的利益。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调查的法定职责,并告知了申请人调查结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送的申请人的举报工单,申请人反映其153****4131的手机号码于8月20日收到1069**05717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具体内容为:【蓝月超爆版】充值成功:您的4131账号获2022年首批提取资格,余额1000,查收e4b.cn/1C9LfY谨防泄露退订回T。申请人称点击短信链接后进入由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至尊蓝月游戏下载页面,并输入手机号验证注册登录,发现系首次登录。申请人据此认为被举报人利用其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违法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依法奖励申请人并书面回复调查处理情况。该举报工单附言:该工单为省局举报投诉中心登记录入,投诉举报人无法通过平台查询办理情况,请承办部门依法做好告知工作。

2022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不在上述地址实地经营。该物业管理方亦出具《证明》,载明被举报人已不在登记住所实地经营。2022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已不在其登记住所实地经营。由于未找到被举报人,无法进一步核实申请人来函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书面通知,本府于12月16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其辖内企业的投诉举报,有作出处理并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本府已另案审查,故本案仅针对被申请人就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经现场核查,查明被举报人已不在登记住所实地经营。由于无法进一步核实申请人反映事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该决定并无不妥,本府予以认可。

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收到涉案举报线索后,于11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答复,已超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期限,程序违法。因申请人并非直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起举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送该工单时已提示被申请人做好告知工作,被申请人虽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申请人主张未收到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知悉对涉案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和理由,故应当视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鉴于本案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已获知涉案举报的处理情况,故不再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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