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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705号

发表时间:2023-04-01 14:56:19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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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05号


申请人:李某珍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关于李某珍反映事项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关于李某珍反映事项的答复》,并责令其限期内重作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8日以通过挂号信函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广州某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该信函于2022年9月20日被签收。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关于李某珍反映事项的答复》。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未履行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且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回复中不涉及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申请人无法推测出本案有无立案。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具有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管被举报人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被申请人均对其具有监管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序号128、序号130可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

三、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直接报警处理无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对本案不具有管辖职责。

四、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无法律依据。

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是举报,未提出投诉。投诉与举报适用不同程序,且举报事项中没有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规定,所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无法律依据,同时被申请人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申请人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是行政告知行为的相对人,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资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属于行政告知行为的相对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原告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他行字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处理、告知职责,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于9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与《关于李某珍反映事项的答复》并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涉案投诉举报后,经核实,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且被举报人为短信息端口服务提供商,其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技术服务等业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定义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在该案中,被举报人仅提供短信息发送通道及号码,经工信部网站查询,被举报人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涉案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可向有关通信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直接报警处理。上述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

   四、申请人与被举报人之间不存在消费关系

首先,被举报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或请求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的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其次,申请人与被举报人之间不存在消费关系,故申请人并无被申请人在职责范围内可保护的消费者权益,被申请人亦无保护申请人个人信息的职责。

   五、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并无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邮寄的《举报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人称其使用的手机号码151****7310于2022年6月11日收到1068****000000000257发送的商业广告短信息,具体内容为:“【盒马】10元券待领取!加热即食小龙虾99元3盒,精选零食买一赠一!Hm.tb.cn/L6.YIGEXaDTEL9510217回td退订”经查询,1068****的码号使用人为被举报人。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涉嫌非法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未明示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履行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举报人。

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经核查,本案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与《关于李某珍反映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涉案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决定对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关于李某珍反映事项的答复》,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其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事实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有关其辖内企业的举报具有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告知申请人涉案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能范围,已履行其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应予指出的是,被申请人未在《关于李某珍反映事项的答复》明确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确有不当,但该不当之处并未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本府仅予以指正。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关于李某珍反映事项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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