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16号
申请人:周某芹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在广州某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天猫店铺支付6.44元购买了“不锈钢勺”(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份,于8月25日签收。申请人发现涉案产品存在问题后,于2022年9月17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2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及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
申请人认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被举报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对销售产品进行查验,未履行经营者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发现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未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认为及时改正即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法律认知错误,应当予以变更。通过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及包装袋图片可以证实,被举报人销售的是无任何标签文字、无产品检测报告的产品,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并非标签瑕疵,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故被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涉案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回复,属于选择性回复。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有权查看相关产品信息,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及第20号的规定。
综上所述,因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了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使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影响无法维权,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与此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核查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进行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产品存货或样品,被举报人亦已自行下架涉案产品,并提供了涉案产品《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无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被举报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被申请人已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答复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充分、公平、全面履职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7日收到举报材料,由于未能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于10月12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将本案的核查时间延长15个工作日,于10月25日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1月2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与涉案举报答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举报的作用在于提供相关线索促使被申请人启动行政调查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亦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申请人未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不具有任何经济或人身上的利益。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调查的法定职责,并告知了申请人调查结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反映其于8月22日在被举报人天猫店铺支付6.44元购买了涉案产品1份。到货后发现涉案产品无任何标签文字、无生产许可证号等重要信息,属三无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要求;涉案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了相关规定的感官要求;被举报人无法提供相关规定标准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答复和书面邮寄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2022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案件核查期限。2022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确认涉案产品为其销售,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产品的存货或样品,且涉案产品销售链接已下架。被举报人提供了检验报告及账单详情,其中,账单详情显示被举报人于2022年8月23日通过淘宝支付4.6元购买了涉案产品1份,物流信息为申请人信息。《检验报告》,载明涉案产品感官项目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的要求,外观项目符合《不锈钢餐具》(GB/T15067.2-2016)的要求。因被举报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立即改正。
2022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2年11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理由为:经查,被举报人在淘宝商城的涉案产品销售链接已下架。被举报人通过淘宝方式联系商家购买后,由该商家直接发货给申请人,退货也是申请人直接退回给商家,整个交易过程中被举报人未接触过涉案产品,亦未有涉案产品的存货。因被举报人无法联系淘宝商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指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对于被举报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对其责令改正。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2月6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职责。本案中,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和向供货商购买的记录截图,涉案产品为被举报人通过淘宝购买后,由商家直接发货给申请人,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产品存货或样品,且销售链接已下架。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反映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对于被举报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于10月12日经批准延长线索核查期限,经核查后于10月27日决定不予立案,于11月2日将不予立案及核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