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20号
申请人:李某红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天园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方三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莫超 职务:所长
第三人:唐某辉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2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案号:天河府行复〔2022〕720号),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第三人确有存在殴打申请人的行为,案发现场的具某明曾证明上述事实,但未被被申请人采纳。申请人坚持认为,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复议机关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
2022年10月18日,申请人报警称其于2022年10月17日17时许,在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305号叠翠台物业办公室被身为小区业主的第三人殴打,申请人鼻梁被打伤,鼻子有淤痕。经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证人具某明等人进行询问调查,申请人在询问中称被第三人殴打,第三人称没有殴打申请人,证人具某明称当时两人发生争吵,没有见到第三人殴打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向为叠翠台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广州市某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调取案发时间段的监控录像,公司表示未有当天的监控录像。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存在殴打他人的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第三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件中,依法受理案件,履行传唤、询问、
通知家属等程序。为有效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故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查明:
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称:其在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305号叠翠台物业办公室被身为小区业主的第三人殴打。
2022年10月18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申请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其为叠翠台小区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第三人为叠翠台小区业主。10月17日17时许,第三人因对物业费异议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第三人踢了申请人坐的椅子一脚,同时也碰到了申请人腿部。当申请人想拿手机对第三人的行为进行拍摄时,第三人对着申请人的面部打了一拳,拳头打到了申请人的手机,手机又砸到了申请人的鼻梁。当申请人再次举起手机准备对第三人拍摄时,第三人又用手掌打了申请人握住手机的左手,使得申请人的手机再次跌落,后物业其他同事将第三人拉开。第三人殴打申请人时,申请人的同事具某明也在场。事后,申请人发现自己鼻梁有淤痕,故向被申请人报警。随后,申请人被要求辨认,辨认出第三人系案件当事人。10月19日,申请人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2022年10月20日,第三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第三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其为叠翠台小区业主,10月17日17时许,其前往物业办公室缴纳管理费,过程中因质疑物业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与申请人发生口角,期间申请人骂了第三人,并对外声称第三人殴打了申请人,但第三人并未殴打申请人,也没触碰过申请人的鼻子。案发现场有个摄像头,但不知道是否有监控视频。第三人在2022年11月12日接受询问时陈述内容与10月20日基本一致。
2022年10月28日,案发现场目击者具某明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具某明在接受询问时称:其为叠翠台小区物业工作人员。10月17日17时许,其在物业办公室上班时看见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争吵,吵了几分钟后,申请人走上阁楼,并在阁楼上问了一句“这个八婆是谁”,第三人听到这句话后就冲上阁楼,因为具某明当时在阁楼下,只是听到了第三人踢了一下,推测应该只是踢到了椅子没有踢到申请人,申请人拿出手机拍摄第三人,第三人试图抢夺手机,具某明并未看清第三人抢夺手机过程中是否有打到申请人,后具某明将冲突双方拉开,双方就各自散去了。具某明在询问结束后被要求辨认,辨认出第三人系案件当事人。
2022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本案办理期限。11月25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某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调取案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同日,该公司答复称案发现场的监控摄像头一直未使用,故没有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
2022年12月2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认为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行为暂不能认定,并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将该文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派出所,对其辖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有管辖权。本案中,第三人不承认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案发现场见证者具某明亦无法证实第三人是否存在殴打申请人的行为,现场无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行为暂不能认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依法履行传唤、询问等程序,且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本案,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