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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722号

发表时间:2023-04-08 15:10:01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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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22号


申请人:朱某帆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五山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岳洲路2号

法定代表人:金雄  职务: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制止天河区五山街岳洲路*号三楼商铺业主的违法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11月27日,申请人报警称岳洲路*号三楼装修扰民,被申请人民警前往现场后进行了制止,并将处置结果告知申请人。11月28日,申请人又报警称岳洲路*号三楼有人聚集装修,被申请人民警前往现场后发现有工人正在安装空调,民警劝阻工人后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11月30日,申请人再次报警称岳洲路*号三楼有装修噪声扰民,被申请人前往现场调查后告知申请人:装修时间段为8点后,不属于装修扰民。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制止岳洲路*号三楼商铺业主的违法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复议机构于2022年12月15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报警事项具有管辖权。本案中,申请人多次拨打110热线报警,被申请人均能及时出警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针对2022年11月27日、11月28日报警事宜,现场人员均能听从被申请人民警劝阻,停止制造噪音,已达到了制止噪音的目的。针对2022年11月30日报警事宜,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当天报警时间段为8点以后,不属于装修扰民情形。故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报警事项已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行政不作为”。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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