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专栏

天河府行复〔2022〕724号

发表时间:2023-04-03 15:12:40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A+ A+ A+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24号


申请人:孔某穗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4-152号海景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宏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5日作出的《告知函》,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9月5日作出的《告知函》,对华南创某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消防情况说明”进行核查、监管,若满足消防规范,请提供依据,若不满足,请证明“消防情况说明”与现实不符。

申请人称:

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天河区先烈东二横路*号大院*栋住宅楼加装电梯问题的复函》明确拟建电梯工程与周边住宅防火间距大于6米与实际现场情况不一致的问题不属于增设电梯规划审批内容,建议向建设单位咨询了解或向消防部门反映处理。申请人对该复函不服,已申请行政复议,后收到广州市政府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从2019年4月起,应急消防部门只负责防火救援,其他建筑消防职能已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人也曾向工程审批部门反映情况,并进行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得到的结果是消防问题不属于规划部门管理范围。

目前的情况是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故意提交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消防情况说明,加装电梯工程的建设人也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审核书》要求执行,在没有报公安消防机构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把电梯建起来了。

申请人在发现问题后,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职责,且一直推卸责任。涉案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虽然不是被申请人颁发的,但被申请人是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是有权限、有义务进行监管核查的。根据“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被申请人作为主管部门,在发现问题后就应履行职责,进行监管、核实、处理,而不是推卸责任,让监管出现真空,变相鼓励造假。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与2022年12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已法定的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作出《告知函》,并于2022年9月7日将该函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申请人应在2022年11月6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才向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出法定期限。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函》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函》仅为告知性文书,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应予驳回。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提出信访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作出《告知函》2,并于2022年7月1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信访复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8月14日作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孔某穗等信访诉求的处理意见告知书》,将《告知函》撤销,并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事项重新核查并作出答复。被申请人经审查发现:

首先,现行有效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未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需要经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且经查,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交换平台无天河区先烈东二横路*号大院*栋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相关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记录。其次,关于既有住宅建筑增设电梯的标准规范适用性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因此,被申请人根据“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建议申请人向涉案工程审批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四、被申请人作出《告知函》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收件、审查、答复等环节中,始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办理,不存在超越、滥用职权等违法情形。

五、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作出《告知函》的法律依据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等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申请人为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二横路*号大院*栋*房业主,其于2022年6月1日、6月21日和6月23日通过信访方式信访反映涉案工程加装电梯后,从电梯到相邻住宅的间距只有3.3米,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防火间距6米的强制性规定,不满足消防要求,削弱了消防功能。并认为华南创某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消防情况说明与实际不符,请求住建部门进行复核,如认为满足消防规范,请提供依据;如认为不满足,请撤销该说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和7月7日分别作出《告知函》3和《告知函》2,认为涉案工程有关问题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申请人反映事项不属于信访范畴,遂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信访复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8月4日作出《处理意见告知书》,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事项作明确答复,遂决定撤销《告知函》2,并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事项重新研究处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作出《告知函》,告知申请人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无需经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被申请人处无相关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记录,目前对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标准规范适用问题也尚无明确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议申请人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向涉案工程审批部门反映相关情况。申请人仍不服,再次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信访复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告知书》3,告知申请人称《告知函》属于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作出的答复,申请人如不服,可循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处理,同时告知申请人称《消防情况说明》是由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申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材料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议申请人向涉案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部门反映。申请人不服《告知书》3,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信访复核。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称其提出事项不属于信访复核受理范围。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函》,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章,以及《广州市住房建设和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天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消防管理方面的主要履行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形式向被申请人反映涉案工程的设计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防火间距6米的强制性规定,并据此请求被申请人撤销设计单位出具的《消防情况说明》。现行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并未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需要经过被申请人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向被申请人进行备案等程序。设计单位出具的《消防情况说明》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不属于被申请人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范畴,被申请人也无对该《消防情况说明》进行撤销的职权。

此外,申请人不服《告知函》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信访复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告知书》3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对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是否适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需报请上级部门明确,待收到上级部门回复后将再次答复申请人。在目前对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是否适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防火间距标准未有明确的情况下,未有依据规定被申请人存在需要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同时,涉案《消防情况说明》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之一,申请人如认为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相应告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关闭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