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26号
申请人:吴某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彬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5日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重新核定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1991年通过江西省化学工业技工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进入江西省化学工业技工学校就读(国有企业鹰潭市磷肥厂内部招生考试),1994年7月毕业,1994年8月由江西省鹰潭市劳动局统一分配进入鹰潭市磷肥厂工作。因当年内招技校毕业生人数较多,所有学生的分配名册由一份鹰潭市劳动局出具的《毕业分配介绍信》代替,该介绍信中列有当年毕业分配到鹰潭市磷肥厂的所有江西省化学工业技工学校毕业人员名单,故当年江西省化学工业技工学校毕业生个人档案均未附此函件(学校分配名册)。由于鹰潭市磷肥厂已于早年破产清算,现在无法找回当年的《毕业分配介绍信》,请求复议机关向江西省鹰潭市劳动局调取档案。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查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门户系统:申请人累计缴费年限共计324个月(视同缴费月数为0)。1995年10月至2000年2月,申请人在江西省鹰潭市参保(该段养老保险缴费已于2018年转入广州),2000年3月至2022年9月,申请人先后在广州某花时电脑喷画有限公司、广州某传神广告有限公司参保。2022年9月,申请人办理退休,首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为2556.63元。
二、申请人养老金核定无误
被申请人核定养老金的政策依据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该文规定的养老金计算标准和比例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在此基础上,被申请人根据省社保系统中申请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核定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
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资料通知书》显示,申请人曾就其本人在鹰潭市磷肥厂的工作经历,向广州市相关部门申请视同工龄审核,而广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于2022年4月9日告知申请人:申请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资料不足,请补充相关资料。因申请人申请审核的视同工龄暂未得到广州市相关部门的确认,被申请人无法就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养老待遇的核定无误,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申请人曾申办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业务,市社保中心于2022年4月9日作出《补充资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提交的资料不足,请补充可证实其在鹰潭市磷肥厂被录用为固定工的有效原始资料(可证明录用为固定工的资料包括:经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招工的资料、录用证明、学校分配名册、行政介绍信等),并告知申请人一个月内无法补充的,本次审核结束,待补充材料后可重新送审。
其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核定养老金待遇。被申请人根据省社保系统中申请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核定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1840.97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458.06元”,过渡性养老金为“230.24元”,地方养老金为“27.36元”,过渡性养老金调整额为“0.0元”,基本养老金为“2556.63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本地区金融机构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人员和金融机构代办人员培训和监督考核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核定与支付基本养老金的法定职能。
本案中,申请人就其在鹰潭市磷肥厂工作的时间是否可以计入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已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审核申请,市社保中心依职权进行审核,并通知申请人补充其在鹰潭市磷肥厂被录用为固定工的有效原始资料。因申请人申请审核视同工龄暂未得到市社保中心的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核定时,未将该部分工作时间计入视同缴费年限,并无不妥,其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