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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727号

发表时间:2023-04-06 15:28:45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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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27号


申请人:杜某财

申请人:张某容

申请人:杜某坚

申请人:杜某光

被申请人:欧宝娱乐官网冼村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平云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涛     职务: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关于杜某财等人监督申请事项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关于杜某财等人监督申请事项的答复》,并责令其履行“对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冼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2019年10月23日作出公告中决议内容责令改正”的法定职权。

申请人称:

申请人4人均为广州市天河区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属于杜某财家庭户,在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冼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以下简称冼村联社)拥有股权,申请人基于其股东身份一直享有股份分红及各项福利待遇。2019年10月23日,冼村联社作出《冼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公告》称:“到会全体股东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扣除旧村改造未签约房屋产权人及该房屋继承人中未签约者的股份分红和村的所有福利待遇”,自此申请人的股份分红及福利待遇被非法扣除。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监督申请书》,申请人的请求为:1、依法确认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冼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2019年10月23日作出公告中的全体股东大会决议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2、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签收了申请人的邮件。2022年11月1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杜某财等人监督申请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我街有撤销上述会议决议的职责及权利,你们如认为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冼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作出的全体股东大会决议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你们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对冼村联社作出的全体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能,被申请人未履行监督职责违反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有侵害村民权利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贵令改正,因此被申请人有依法责令改正涉案决议的职权。虽申请人的监督申请的请求是撤销,但监督请求的实质也是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涉案决议的内容进行监督查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其职权作出处理。

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申11058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要旨:“本案所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拆旧复垦事项涉及村民利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管理的事项,应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利内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责令改正职能,而被申请人却在答复中要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救济。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对涉案决议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审查,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冼村联社对涉案决议进行改正。

综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后,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一、被申请人有对涉案决议进行调查的职权,对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议,应当依法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该责令改正的职权应当包含对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内容进行撤销或修改的权利,以保护村民的权利。该条规定是为了让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村民会议,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的答复,被申请人仅仅对涉案决议归档情况是否完整要求冼村联社进行改正,对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并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在对申请人的答复中也没有就这部分对申请人进行说明,该答复本身已经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对决议中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做任何处理,已经构成失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已经规定清楚,因村民会议决议侵犯村民权益而不服申请监督的,乡镇人民政府有依法责令改正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均是村集体、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与本案中村民会议决议并非同一概念,被申请人以上述两条规定为由认为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显然是在逃避责任。

二、因补偿不合理申请人有拒绝的权利,申请人是否签订拆迁协议与涉案决议剥夺申请人的股东权益没有必然联系,涉案决议内容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是否签署拆迁协议与涉案决议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没有必然的联系,面对不合理的拆迁补偿,申请人有拒绝的权利,村民会议以扣除股份分红和村民福利来迫使申请人签字,存在违法逼签嫌疑。另外征地拆迁应当是人民政府行为,与村民股份分红没有任何关系,村民会议无权以申请人没有签署拆迁协议为由违法扣除申请人的股份分红及村民福利。

申请人基于其村民和股东身份享有合法的股权以及合法的村民福利,任何人都没有违法侵犯的权利。而涉案村民会议决议却剥夺申请人的股份分红,显然违反法律规定。而被申请人对此违法决议内容置之不理,存在严重失职。

综上,被申请人有对涉案决议依法处理的法定职权,涉案决议内容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认为股东会议决议内容侵害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被申请人对决议内容进行监督查处的行为不适当,建议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冼村联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及收益分配、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等的权利。冼村联社有权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集体收益的分配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冼村联社公告(即决议)显示,决议从保障村集体发展及大多数的被拆迁人基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不执行集体决定、影响集体利益的集体成员,采取扣发股份分红及村民福利的措施,但同时明确了恢复股份分红及福利待遇的措施和时间,并未违背基本人权和法律规定,是村民自治的体现,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根据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的《关于杜某财等人监督申请事项的复函》,申请人等人由于无合理理由拒不与该公司签署与改造相关的协议,所以根据冼村联社公告(即决议),扣除申请人等人股份分红及村民福利待遇,但2020年7月开始就已经恢复申请人等人股份分红及村民福利街道的发放。

二、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故申请人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仍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议。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监督申请书》,反映自冼村联社2019年10月23日作出《冼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公告》后申请人的股份分红及福利待遇被非法扣除。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委会决议不能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内容,故该决议应当撤销,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确认冼村联社2019年10月23日作出公告中的全体股东大会决议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该公告载明:2019年10月13日至19日,冼村联社连续七天召开七场全体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为:扣除旧村改造未签约房屋产权人及该房屋继承人中未签约者的股份分红和村的所有福利待遇:如在2019年10月31日前签约的,不扣除股份分红和村民福利待遇;如在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签约的,扣除当月的村民福利待遇,但不扣股份分红;如在2019年12月1日后签约的,扣除2019年7月1日至签约前一天的股份分红及2019年11月至签约当月的村民福利待遇,从签约之日起,恢复股份分红,从签约下一月起,恢复村民福利待遇;所有被扣除的股份分红和村民福利待遇一律不予补回。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拖延旧改进程、损害集体利益的村民的法律责任。表决结果如下:应到股东4081人,实到股东3868人,到会率为95%,实到股东超过应到会股东的半数,全体股东大会表决有效,同意以上事项的股东3652人,同意率为94%,不同意的股东216人,同意该表决事项的股东超过实到会股东的半数,以上表决事项获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等人请求监督申请的材料转发给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冼村公司)后,收到冼村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的《关于杜某财等人监督申请事项的复函》。该复函载明,由于杜某财等人无合理理由拒不与冼村公司签署与改造相关的协议,所以冼村联社依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扣除杜某财等人的股份分红及村民福利待遇,具体扣除时间是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但自2020年7月开始就已经恢复杜某财等人股份分红及村民福利待遇的发放。冼村公司认为,冼村联社2019年7月召开的股东大会其到会股东比例和表决事项同意比例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遵循了法定程序,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扣除杜某财等人的股份分红及村民福利待遇是依法依规进行的,杜某财等人请求撤销该决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现冼村村民签约率已达到99.65%,而杜某财等人的行为属于恶意拖延旧改进程,极大地损害了冼村的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冼村公司将继续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依法、依规与杜某财等人进行协商谈判,争取早日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杜某财等人监督申请事项的答复》,答复为:被申请人确认冼村联社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公告中的全体股东大会的决议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留存完整、规范的村务档案的情形,已依法对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被申请人有撤销上述会议决议的职责及权利,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如认为冼村联社作出的决议侵害其合法权益,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9日签收上述文书。以上事实有《关于杜某财等人监督申请事项的答复》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关于杜某财等人监督申请事项的答复》,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对辖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具有监督管理职责。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监督申请书》中的诉求,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其主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杜某财等人监督申请事项的答复》,实际上是对该答复中的第二项答复内容不服。经查,《冼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公告》内容是经冼村联社2019年7月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决定的事项,其性质上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于该公告内容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情形,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如发现存在相关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现被申请人称其不具有撤销上述会议决议的职责及权力,并指引申请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与上述规定不符,其作出的《关于杜某财等人监督申请事项的答复》中的第二项答复内容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杜某财等人监督申请事项的答复》中的第二项答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2022年9月14日提交的《监督申请书》中反映事项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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