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62号
申请人:周某香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8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4日在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单位)淘宝店铺支付19.34元购买了“过滤网筛”(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份,于8月17日签收。申请人发现涉案产品存在问题后,于2022年9月25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2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及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
申请人认为,通过申请人提交的图片可以证实,涉案产品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被申请人回复称被举报单位通过网络平台他人店铺购买相关产品发货,便不予立案,被举报单位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对所销售的产品负有相关法律责任,故被申请人的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涉案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答复,属于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及第20令的规定,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
申请人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综上所述,因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了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影响无法维权,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与此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涉案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涉案举报后,对被举报单位进行调查,经核查,涉案产品销售链接已下架未再销售,被举报单位并未对涉案产品有存货或样品,被举报单位也无法提供到供货商信息,举报人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综上及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举报单位有申请人所指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没有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单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5日收到涉案举报材料后依法核查。2022年10月18日,由于暂时未联系上被举报单位,被申请人申请延长办理案件15个工作日。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1月8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调查事实及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与涉案举报处理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中,申请人与本案行政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六种情形。申请人反映被举报单位销售的涉案产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的要求,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回复,该查处要求,属举报性质。举报的作用主要为行政机关直接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因此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是否对被举报单位进行处理,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鉴于申请人与涉案处理答复不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反映其于8月14日在被举报单位经营的淘宝店铺支付19.34元购买了涉案产品1份,后发现涉案产品标签简单、无合格证印章、无生产许可证号等必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涉案产品边缘锋利,有明显毛刺,易使人受伤,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之4.2感官要求;被举报单位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立案调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被举报单位处没收违法所得和从重罚款,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答复和书面邮寄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案件核查期限。2022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单位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产品的存货或样品,且涉案产品销售链接已下架。被举报单位提供了账单详情,显示被举报单位2022年8月14日收到申请人购买涉案产品的订单后,于2022年8月15日从其他淘宝店铺购买涉案产品,并直接填写申请人的收件信息,由该店铺直接将涉案产品发货给申请人。因被举报单位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单位立即改正。
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2年11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理由为:经查,被举报单位在淘宝商城的涉案产品销售链接已下架。被举报单位通过淘宝方式联系商家购买后,由该商家直接发货给申请人,退货也是申请人直接退回给商家,整个交易过程中被举报单位未接触过涉案产品,亦未有涉案产品的存货。因被举报单位无法联系淘宝商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单位存在申请人所指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对于被举报单位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对其责令改正。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2月11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单位登记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对被举报单位开展核查,查明涉案产品系被举报单位从供货商处购买后,由供货商直接发货给申请人,被举报单位未对涉案产品有存货或样品,且销售链接已下架。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单位存在申请人所反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对于被举报单位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于10月18日经批准延长线索核查期限,经核查后于11月3日决定不予立案,于11月8日将不予立案及核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1月8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